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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潍坊11月21日讯(陈同伟 杜坚志 刘炳文)山东省潍坊一业主王某在雇郝某开车时,跟他签订了“生死条款”:郝某如遇到意外车祸致残或死亡,王某将赔偿郝某人民币2万元,其余损失由郝某自担。但当真的出现车祸郝某死亡时,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这个“生死条款”无效,王某赔了6万多元。
去年6月初,王某租车跑运输,7月6日聘请郝某为司机,双方签订了劳动保险招聘协议 :郝某驾驶王某的车,每天工资40元,饭费25元,遇到意外车祸伤残、死亡时,王某赔偿人民币2万元,其余损失由郝某承担。7月10日凌晨5时许,郝某驾车到山西送货,途经310国道时,为躲避一辆三轮车翻入右侧沟中,造成郝某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当地公安交警现场勘查认定,郝某雨天驾驶车辆速度快,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郝某的妻子、父母、两个未成年的孩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补偿费、两个孩子的抚养费、精神损害赔偿共计162420元。王某辩称,他已与郝某在事故前签有协议,他已经支付了2万元,其余损失不应再由他承担。
潍坊市潍城区法院审理认为,雇员郝某与雇主签订的协议书,违反了公平原则和法律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的规定,该条款无效。郝某在受雇中死亡,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予以赔偿。但郝某在工作中由于过失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应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情况,王某应承担责任的40%。法院判决,王某赔偿五原告死亡补偿费、抚养费等共计61786元,扣除王某已支付的2万元和其他垫付费用,王某应赔偿五原告37403·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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