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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李军)70岁的昆明老太太何桂珍路过重庆朝天门老火锅(下同)火锅店时,在门口摔倒。于是老太太以“被该店内违章拉出的电缆线绊倒受伤”为由,将这家火锅店告上法庭,要求索赔6000余元。日前,官渡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原告起诉,但原告不服,表示继续上诉。
原告何桂珍诉称:2002年2月27日9时许,我步行经过万宏路被告店前时,被该店从店 内违章拉出的电缆线绊倒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被告已支付医疗费200元,现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伤残补助费等6000余元的损失。
被告火锅店辩称:原告当时自己在我店门口摔倒,我店从人道精神出发送其至医院就诊,经医生作透视检查,只是皮外伤,不存在骨折。当日原告伤情经小坝派出所于次日调解,双方已达成协议。原告所诉骨折的伤情与在我店门前摔倒的行为无因果关系,请法院予以驳回。
而原告代理律师认为:当事人的伤情是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鉴定中心鉴定的,而法医院又是根据其当事人最初受伤后所在的云南省林业中西结合医院所X射线摄片为标准作出鉴定的。因此,认为当日伤残经法医鉴定已构成骨折。
官渡法院对相关事实确认后认为:原告伤后当日至云南省林业中西医结合医院X射线检查报告单认定其并未构成骨折,此事已于次日经公安部门调解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现原告又以其伤情构成骨折为由,诉至法院。原告诉请与其就诊医院X射线检查报告单不相符合,且未能证实法医鉴定所认定伤情为2002年2月27日摔伤所致。故法院以原告证据不足予以驳回起诉。
宣判后,原告表示不服,将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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