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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新乡讯 近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盗窃国家电力资源案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原新乡市有机化工厂第三分厂负责人郭留根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万元;原新乡市有机化工厂临时工康法伦、孙振中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10年,并分别并处罚金两万元、1万元。
1999年3月1日,郭留根承包了新乡市有机化工厂电石分厂(后更名为第三分厂),为 了降低生产成本,他动起了盗窃电力的歪念。在2001年3月21日至8月19日期间,郭留根多次指使负责管理新乡市有机化工厂配电房的康法伦、孙振中两人窃电。康、孙二人不顾高压危险,用4根自制的铜条穿过安全网破坏计量装置,致使新乡市有机化工厂全厂高压电能表和郭留根所在的第三分厂电能表失效,窃电数额达118万余元。
新乡市电业局通过电力负荷管理数据查询系统发现端倪,于2001年3月、8月先后两次当场查获了他们的窃电事实,并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2002年10月13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郭留根、康法伦、孙振中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郭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康、孙系从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宣判后,3被告均表示不服判决。目前,此案件已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记者 刘新萍 通讯员 张子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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