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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柏立诚) 曾在昆明市官渡区、西山区等地生产不符合食用加碘盐要求的假“白象”牌食用盐155吨的李家华,日前被西山区人民法院以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
只有小学文化的李家华,多次在不同地点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用加碘盐,均被工商部门查处,但他就是不吸取教训,最终走向犯罪的道路。2000年4月,李家华分别向嵩明人 宋丽琼(在逃)和广东人黄华东(在逃)购买了一批工业盐和“白象”牌加碘食用盐的包装袋及防伪标志,于同年5月1日在昆明机场附近某单位出租房内制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用盐。同年5月11日被昆明工商局官渡分局查获10.5吨假“白象”牌食用盐。
2000年7月上旬,李家华又来到曲靖市沾益飞机场通威饲料有限公司畜禽示范养殖场出租房内用同样的手段制售假“白象”牌食用盐。7月11日被沾益县工商局查获15.15吨。同年10月上旬,李家华又与宋丽琼(在逃)一起在西山区大普吉出租房内制售假盐101.4吨,除销售了76吨外,剩余的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收缴了制假工具。
2001年8月8日,李家华向沾益县工商局申办了“沾益鑫欢皮件厂”的营业执照,分别在12月10日和15日以“李兵”的名义,向安宁市盐业公司购买工业盐,并在沾益县8公里附近一农场内制售假“白象”牌食用盐38吨,销售了28吨后,其余10吨在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
法院审理认为,李家华生产不含碘的食用盐155吨,获利2万余元。根据有关规定,生产不含碘的食用盐达10吨以上的,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生产、销售达60吨以上的,应视为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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