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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通讯员赵红)业主张某以自己所住的楼层有消防通道,存在不安全隐患为由,安装防盗窗,结果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近日,虹口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某须对安装的防盗窗进行整改。
原告上海新鹏房地产发展公司系“凯虹家园”前期物业管理公司,被告张某系该小区业主。2001 年2月,张某与新鹏公司签署装修承诺书,表示遵守小区《装修管理规定》中的 各项规定。但张某在装修中发现,自己所在的楼层有消防通道,并且正对着自家窗门。为安全起见,他在窗门外安装了一扇超出墙面10厘米的防盗窗。
张某此举引起邻居不满,他们纷纷要求物业公司对张某进行处理。2001 年7月,新鹏公司向张某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尽快恢复原状。但是张某依然我行我素。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新鹏公司以维护小区美观、居住安全为由,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按照小区住户手册装修管理规定拆除防盗窗,恢复原状。
审理中,被告辩称,物业的权利是收取物业费,主要义务是提供服务,对违反《实施细则》的行为应提请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其安装防盗窗是基于自身安全考虑,并不影响房屋外貌。超出墙面10厘米这一空间不属于公共部位,相邻方亦可安装防盗窗,因此不同意拆除。
法院认为,原告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及整个小区外貌景观,要求被告整改设置在消防通道处的防盗窗,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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