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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撞掉门牙谁之责?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2年10月28日01:53 华商晨报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施行以来沈首起校园伤害案一审宣判

  晨报讯(记者陈萍)记者昨日获悉,上周,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该市首起自今年9月1日《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施行以来,关于学生校园伤害案件进行一审宣判。在课间被同学撞掉两颗门牙的8岁小学生丽丽(化名)共获赔医药费284.5元,其中80%由撞人的学生家长承担,另20%由未尽到管理责任的校方承担。

  2001年9月28日上午,丽丽所在的沈阳市某小学某班级学生在上体育课。9点30分,下课铃声响起,几十名学生向操场跑去。这时,丽丽与另一名女同学明明(化名)撞在了一起,丽丽被撞倒在地上,嘴里磕出了血。经沈阳市口腔医院医生诊断,丽丽的左门齿从牙根处折断,右门齿也折掉了一半,共花医药费284.5元。今年4月24日丽丽的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将明明及其所在小学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今后的治疗费2.65万元及精神损失费6500元。

  在法庭上,校方辩称:当时老师已喊了下课,丽丽是在课下摔伤的,学校没有任何过错,因此不同意原告的索赔要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被告明明在课间奔跑过程中将原告撞倒,给原告造成伤害,应承担主要责任。由于她未成年,因此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虽然伤害是在课下时间发生,但毕竟是学生在校自由活动期间,学校对此负有管理责任,而学校未尽到管理义务,因此应承担一定民事责任。根据9月1日颁布施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明明赔偿原告医药费227.6元,校方赔偿原告医药费56.9元。丽丽的后期治疗费用问题可以另行起诉。对于原告方的精神损失费的要求,法院认为没有依据,决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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