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 前几年困扰中山市稳定和发展的阜康、高科技信用社兑现危机,终于在法律面前有了一个“交待”。18日下午,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市张家边法庭对朱邦一等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沙宁等违法发放贷款案作出一审判决:朱邦一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沙宁、陈健锋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和10年并处罚金12万元和10万元。
不法贷款2·5亿
1996年8月至1997年1月间,深圳万延工业城有限公司、海南南方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朱邦一为了在中山市获取大量资金,便与张洪庄密谋欲以不法手段获取金融机构的贷款。此时,中山市交通银行孙文路办事处副主任(即孙文办负责人)殷志远、沈坚为了弥补其挪用公款投资房地产造成的严重亏损,也想同朱邦一做生意赚取资金弥补损失。1996年8月6日至11月7日间,殷、沈以孙文办的名义与朱邦一属下、张洪庄任法人代表的企业先后签订《信托(委托)存款合同》18份,总金额共计35450万元。之后,被告人朱邦一、张洪庄以其中14份《信托(委托)存款合同》(总额为26150万元)作质押,到高科技信用社申请贷款。殷志远、沈坚二人后以孙文办的名义向高科技信用社出具了《信托(委托)存款合同》内有存款的虚假的确认书,原中山市高科技开发区城市信用社副主任韩可义及同案人高科技城市信用社主任王海燕(在逃)明知高科技信用社当时没有发放贷款的实际资金,也未对贷款方申请贷款所提供的质押物进行严格审查,便决定将发放给被告人朱邦一、张洪庄的贷款转为朱、张二人的存款,在账外按照朱、张两人的指定为其企业及其所提供的个人名单依据《信托(委托)存款合同》开出91张定期大面额存单,总金额为25576万元。
2000年11月间,因高科技信用社无存款兑付能力,由中山市政府将91张存单中的个人部分通过工商银行中山分行代高科技信用社兑付,共计给吴玉嫦、林千远等33人兑付本息人民币35425395·37元,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黑车抵押骗贷1·7亿
1995年10月至1996年5月间,朱邦一、张洪庄为了解决其企业资金紧缺问题,分别以巨龙公司、中山市万隆工贸有限公司、中山市万延电子厂、中山市横门供销社第一营业部、中山市横门供销社物资公司的名义与高科技信用社共签订6份贷款合同,总金额为17200万元,抵押物为455辆“达宇”牌汽车,600辆“马自达”牌轿车。1996年9月因无整车进口的合法证明,上述用作抵押的汽车中停放于中山市的493辆被拱北海关罚没,其他汽车去向不明。韩可义等人为了避免承担责任,与朱邦一、张洪庄经协商,由朱邦一提供中山市汇丰公司及深圳市万延公司作担保,补办了担保手续。贷款到期后,高科技信用社多次向贷款单位及担保单位追收贷款,但由于上述公司已基本停业,贷款不能偿还。
注销公司担保贷了1·8亿
1996年8月,朱邦一、张洪庄以中山市巨龙公司的名义向中山市阜康城市信用社申请贷款5500万元,被告人沙宁、陈健锋为了缓解当时阜康信用社出现的支付危机,遂同意该贷款申请。因为巨龙公司已经在信用社贷过款且未归还,便找到中山市原郊区工业实业(集团)公司总经理周艺强(另处理),要求周以其名下的公司作为贷款单位去办理贷款,张洪庄用周艺强提供的中山市郊区工业实业(集团)公司(该公司已于1995年10月经中山市人民政府批准注销)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办理贷款手续,并在有关合同上加盖了郊区工业实业(集团)公司的公章(经公安机关技术鉴定,该公章系伪造,原公章因公司被注销而被有关部门收回销毁),周艺强以该公司名义与阜康信用社签订贷款合同,并在合同上签名。沙宁、陈健锋违反有关金融法规规定,批准发放该笔贷款,于同年8月30日将该笔贷款5500万元划入郊区工业实业(集团)公司账户,然后将其中5000万元转入巨龙公司的帐户,并且开出10张大面额存单(每张金额为500万元)供被告人朱邦一、张洪庄从事经营活动。后该笔贷款仅还500万元,其余款项到期后均未能归还。1996年10月间,朱邦一分别以其属下企业中山市万延工贸公司、中山市联运服务公司穗安储运中心名义向阜康信用社申请贷款人民币6600万元和6800万元,并提出以其名下的海南南方信托投资公司进行担保。沙宁、陈健锋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对申请贷款单位的资信情况未进行认真深入的调查,便批准发放了13400万元贷款,贷款到期后至今未归还。
中山中院以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殷志远有期徒刑15年,与其前犯挪用公款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沈坚有期徒刑13年,与其前犯挪用公款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韩可义犯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张洪庄犯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赖家彦 林沛瑜
每月5元享用15M收费邮箱 网上购买3分钟开通
订阅短信头条新闻,第一时间、突发事件、重大新闻尽在掌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