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记者唐洁) “洗脚”也能洗死人?一名香港人在足浴过程中意外身亡。日前,罗湖区法院审理了这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由于死者家属不同意进行尸体检验,港人的死亡原因不明。原告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从事按摩服务的过程中行为违法或有过错,法院根据公平原则,从道义上出发判保健中心赔偿原告1万元。
事件回放
按摩中突然呼吸困难而死
据了解,死者姓郭,现年37岁,系香港居民。2002年5月18日下午5时30分左右,郭某及其妻子、女儿和老父亲一起到位于罗湖区人民南路的这家按摩保健中心,父子两人在此做足部按摩。约摸30分钟后,为郭某做足部按摩的小姐发现他呼吸困难,呼叫没有反应,郭某的妻子见状过来帮忙也不奏效。该按摩保健中心于是打“120”急救电话求救,医护人员10多分钟后到达,现场检查郭某已经死亡。法医检验结果是郭某系猝死。由于死者家属不同意进行尸体检验,使得郭某的死亡原因不明。
原告
按摩应了解对方身体状况
原告在向法院递交的民事诉状中说,死者郭某作为消费者,到被告处接受足部按摩服务,双方之间形成了提供服务与接受服务的合同关系,被告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时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不受到损害。被告在为郭某提供服务时没有认真了解他的身体状况,导致郭某在按摩过程中因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原告据此认为被告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有严重过错。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赡养费、抚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111万余元。
法院
原告无法证明被告有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定,此案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庭审调查时,原告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从事按摩服务的过程中行为违法或有过错,不能证明被告经营的保健中心对死者郭某的死亡有直接责任。被告虽然没有过错,但根据公平原则,被告应补偿原告的损失1万元。案件受理费15562元,由原、被告各负担7781元。
昨日,主审法官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这宗案件比较蹊跷,由于没做尸检,无法证明港人的死亡与当时正在进行的按摩有直接关系,原被告双方都没有过错。最终判决保健中心赔偿死者家属1万元的原因是,保健中心是营利性场所,原告一方是事件的受害者,判保健中心赔偿是从道义上出发的。
每月5元享用15M收费邮箱 网上购买3分钟开通
订阅短信头条新闻,第一时间、突发事件、重大新闻尽在掌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