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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0月11日电(刘俊燕安端华)“我认罪服法;我对不起被害人;我对被害人亲属表示深深的愧疚……
”这是今天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上,徐广强、刘振花、杨志刚3名被告人发自内心的忏悔。
然而,就是因为他们3人的一错再错,使一起道路交通肇事案演变成了灭绝人性的故意杀人案,使一个年轻的生命在
本不至于死亡的情况下被夺去了生的权利!事到如今,等待 他们的将是法律无情而又公正的判决。
这起案件的起因是,今年3月10日17时20分许,北京市房山区农民徐广强驾驶自家无号牌、制动不合格而又超
载的四轮农用运输车,在北京市房山区京保路上,因躲闪不及时和制动迟滞,将横穿马路的行人张女士撞倒并从其身体下部轧
过,造成张女士受伤。
事故发生后,徐广强与乘车人刘振花用肇事农用车将伤者拉走。他们本欲送伤者到医院抢救,但就在车已开到医院门
口时,二人却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和救治伤者所需费用,改变了主意,后又在杨志刚帮助下,将因失血过多已深度昏迷的伤者掩
埋于北京市与河北省交界地带的大青河西岸沙地内,导演了一场杀人灭口,逃避罪责的丑行。
作案后,3人在得知公安机关正在查找肇事农用车辆后,自知罪责难逃,但仍不悔悟,投案自首。在刘振花提议下,
3人又一同潜逃至内蒙古自治区一采石场,隐姓埋名打工为生,想以此逃避法律追究。后经公安机关慎密侦查,终于在案发后
1个月将3人全部抓获归案。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徐广强、刘振花、杨志刚的行为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3人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
罪。3人犯罪性质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徐广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
处刘振花、杨志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审理此案的法官今天以此提醒所有机动车驾驶员,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勇于承担责任,保护现场
,救助伤者,及时报案。如果肇事后逃逸,甚至为逃避责任和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
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将是罪上加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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