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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南讯 自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以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实施,不断优化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妇女事业有了长足发展。
法律体系建设日益健全。省政府颁布了1995—2000年和2001—2010年《山东妇女发展纲要》。省、市、县三级全部建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省人大和省政府相继颁布了《山东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等法规,形成较为完善的保护妇女权益法规政策体系。各级还建立了妇女法律援助中心、家庭暴力致伤鉴定中心等法律服务机构 ,健全了妇联四级信访网络,开通了妇女法律服务热线。
妇女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程度有了新的提高。全省女干部所占比例,省、市、县党政班子负责人中女性所占比例,省、市、县直属部门领导班子配备女领导干部的比例,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女性比例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截至2001年,全省共有女干部84·96万人,占干部总数的33·82%,较1990年增加8·1个百分点。
妇女劳动就业和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城镇妇女从业人数增加,2001年底全省城镇女职工311·9万人,占职工总数的39·5%,比1990年提高了6·4个百分点;国有企业女职工的“四期”保护基本得到落实。已有16个市、113个县(市、区)实行了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妇女受教育程度进一步提高。2000年底,全省在校初中、高中、中专、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女生比例分别为47·43%、40·81%、61·07%、42·5%、48·79%。小学适龄女童的入学率一直保持在99·5%以上。80%以上的农村妇女接受了实用技术培训,22万名妇女成为农民技术员。绝大多数城镇职业妇女接受了岗位、职业培训,到2000年底,全省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女性69·8万人,占总数的38·35%。
妇女健康状况不断改善。2000年底,全省县以上妇幼保健机构166所,各级综合医院都设有妇产科,乡镇卫生院都配备妇女保健专业人员,形成遍布城乡的妇幼保健网络。全省17个市全部成为爱婴市。
妇女人身权利得到较好维护。各级司法部门严厉打击残害妇女等各类刑事犯罪活动,仅2001年就破获强奸案件2924起,拐卖妇女儿童案件423起,抓获人贩子463人,解救被拐卖妇女512名,较好地维护了妇女的人身权利。
(王丽臻 宋 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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