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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腹生子”:家庭之福还是家庭之祸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2年09月24日11:35 湖南日报

  “借腹”生出双胞胎代孕母亲索补偿

  李明是长沙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老板。1995年他和妻子结婚,夫妻关系很好,妻子也很贤惠。可是结婚好几年一直没有孩子,最后到医院检查出是妻子没有生育能力。“我和妻子都是非常爱孩子的人,也许是思子心切吧,妻子竟然主动提出了‘借腹生子’的主意。”

  刘芳是李明家的小保姆,来自农村,虽然多少有点土气,可是干活伶俐,身体也很结实。李明夫妇经过反复考虑,决定就跟刘芳“借腹”生子。当时李明给刘芳提了3个条件:我不会离婚,只要孩子,生下孩子后你就走,以后不能来见孩子。李明夫妇说,“我们就是拿钱买孩子,只要你生一个孩子,不管是男是女,你拿5万元走人。”刘芳同意了,把李明夫妇的受精卵植入体内,最后孩子生下来了,但没想到是对双胞胎!

  不久刘芳找李明要钱,她说现在生的是两个,就应该拿10万元。李明说,按协议我只答应给5万元,要么你带走一个孩子,刘芳却不干,居然起诉到了法院。

  国家卫生部2001年出台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借腹生子”被禁止。法官遂向刘芳表示,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双方关于“借腹生子”的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刘芳索要欠款也可能得不到法庭的支持。

  经过法院做工作,刘芳撤诉,李明同意再付给刘芳2.5万元作为补偿。

  伦理学专家认为,“借腹生子”,使凝聚了众人心血的小生命诞生后将面临一系列争议。如遗传母亲、代孕母亲、抚养母亲等,亲属关系将出现混乱,婴儿和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将难以确定。国外已有母亲为女儿代孕产下婴儿的事例。这个孩子该如何称呼这二位“母亲”?伦理上,三者的关系是怎样的?这是颇难解决的问题,除非孩子不知道自己是怎样出生的。亲生骨肉正是父母之乐的源头。但如今借腹生子面临的问题是———父母最本性的子女之爱,是源于遗传基因的维护呢,还是在生育培养中产生的感情?科技和经济的介入,切割了人伦的完整性。女性怀孕的人伦意义退化,从而带来伦理意义上的堕落。

  生完孩子要交还代孕母亲舍不得

  26岁的晓馨是长沙县人,婚后不到半年,老公就背叛了她。自幼丧母的她,一直与长兄相依为命。比她年长10岁的哥哥,既当爹又当妈将她拉扯大,年过30才娶妻成家。

  无意中听到的事实使她很悲伤:嫂嫂患了子宫肌瘤,再也怀不上娃娃了。而这对哥哥来说无疑是晴天霹雳。“是嫂嫂出的点子,让我们三个去上海,先取出哥嫂的精子和卵子,然后将其植入我的体内。经过痛苦的思索后,我决定完成这个‘使命’。”

  晓馨称,她“怀孕”后与嫂嫂在乡下租了间房,孩子出世后,嫂嫂抱着孩子回到了长沙。

  晓馨独自在乡下坐月子后,却萌发了强烈的母爱。回到家后,晓馨开始还隔三差五去兄嫂家帮忙“照顾”小家伙,望着孩子可爱的脸蛋,她的泪水就流了出来。晓馨说:“10年、20年后,孩子能知道真相吗?若有一天我想去探望她,我还能获得监护权吗?我还是她真正意义上的母亲吗?”

  医学界人士认为,这个孩子到底是谁的?从基因角度说,孩子是遗传母亲的,但是从生育角度讲,孩子是代孕母亲的,可我国的《婚姻法》并未有明确规定。律师也认为,这种现象在我国法律上是个盲点。在美国成功实施“借腹生子”的事例中,也有数起代孕母亲舍不得孩子而拒不交还的事情出现。

  晓馨的孩子以后如何面对代孕母亲?她们是亲戚,晓馨能否保证对孩子不会产生母爱,她们还能够泰然处之一如往昔吗?晓馨该如何面对这个来之不易的孩子,她会告诉孩子真相吗?孩子能够接受这样的身世吗?而如果两份母爱同时存在,难免会产生纠纷,孩子的成长能没有麻烦吗?

  孩子来自她人腹母亲无法爱起来

  25岁的辛桦是一个美丽的女子,她面容姣好,身材苗条,也拥有令人羡慕的职业———模特。她和丈夫的感情很好,可是她不想在这么年轻美丽的时候就生孩子,因为这个年龄是她事业的高峰期。她害怕自己的身材因生育变形,害怕怀孕及生产时的痛苦。

  辛桦听说国外不少模特都是“借腹生子”,她想,用金钱换来“轻松”并“生下”孩子,实在是一件两全其美的舒心事。在辛桦的强烈要求下,丈夫只好答应“借”她人之“腹”生一个自己的孩子。

  最终,代孕母亲把辛桦和丈夫的结晶生了下来。孩子很健康也很漂亮。可是,辛桦对孩子并没有太多感情,她还是整天飞来飞去在全国各地忙着T台走秀,很少呆在家照顾孩子。辛桦说,不是她不想爱孩子、关心孩子,而是她实在爱不起来,她无法像妈妈对自己一样,来关爱这个并非出自于她腹中的孩子。

  业内人士认为,父母对子女的感情来自血统,来自怀孕、分娩和日后的养育。多少夫妻在孕育孩子的过程中憧憬着美好的家庭未来,因而,忍受分娩之痛的母亲对孩子倍加珍惜。然而,在“借腹生子”后,这些都没有了,孩子来得太容易,就像从商店里买回来一个洋娃娃,这不可能不影响到父母对子女的亲情,父母的责任感亦会弱化。

  况且,在辛桦这类人眼中,代孕母亲就像一台生产机器。当然,愿意“出租”肚子的也大有人在,大多数人是为了金钱,也有人是为了重温怀胎十月的快乐感觉。肚子成了商品,成了一个可获得巨大利润的商店。据说,长沙就有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女士因生活拮据,开价4万元出租肚子替人生子。有人预言,若不加以规范,极有可能会出现一个“职业代孕”群体。

  代孕禁令已出台“借腹生子”亮红灯

  毋庸置疑,对于那些由于先天不足而不能生育的女人来说,拥有一个传承血统的孩子是她一生最大的梦想。在生殖技术并不发达的时候,这是一个永远无法实现的梦、一个颇为残酷的梦。而现在能够“借腹生子”,将梦变成现实并令人激动不已,但是,从法律上看,还有这样一些可能出现的问题:如果代孕母亲因此失去受孕能力怎么办?代孕过程中流产,责任谁负?孩子出现缺陷,双方都不要怎么办?

  即使单从医学角度来看,代孕技术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一次应移植几个胚胎?如果只移植一个,成功率太低。如果移植多个,胚胎活力强,都存活了,就必须减胎。但减胎可能导致孕妇感染、出血或引起其它并发症,最后流产。如果不减,胎儿患脑瘫、癫痫的几率会明显高于单胎。

  由于“借腹生子”引发的问题实在太多,而我国相关的法律并不配套,因而禁令出台了。今年9月1日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根据2001年3月5日国家卫生部公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令禁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行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这就意味着,夫妻二人如果女方由于先天性没有子宫,或者因病将子宫摘除,或子宫有斑痕无法孕育胎儿,或由于年龄过大无法妊娠等问题无法生育的,那么需要按法律规定另想办法。

  省卫生厅技术管理处负责人告诉记者,卫生部下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之前,历时一年多,先后组织召开了8次有各界人士和技术专家参加的研讨会,对草案进行了十多次修改,以使其与人类遗传性状产生特定作用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以及我国社会目前的伦理、道德、法律相适应。卫生部不仅下发了这一项规定,还同时下发了《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在这两个管理办法中还明确规定:那些人员、技术、设备达不到规定标准要求的辅助生殖机构将被关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临床应用应以医疗为目的,禁止买卖精子、卵子或胚胎;涉及伦理问题的应提交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人类精子库必须设置在医疗机构内,除使用丈夫精液人工授精外,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所需精子应由卫生部批准的人类精子库提供等。

  省计生委科技处副处长梁迪军说,“借腹生子”反映了辅助生殖技术无法回避的社会及伦理问题:在遗传物质上,新生儿与提供精子、卵子的个体完全一致,但在法律上很难判断该婴儿的真正母亲究竟是谁。而且,目前国家相配套的规范不到位。什么样的女性可以代别人怀孕?代孕母亲是委托父母的长辈又该如何?胎儿流产、新生儿有缺陷,责任谁负?代孕母亲出现生命问题,怎么办?梁迪军表示:“委托父母的心情,我们很理解,但这些都存在一些不好解决的问题,如果对代孕不禁止,一旦出现上述问题该怎样解决?所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禁止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是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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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孕生子与试管婴儿的区别

  为什么单单禁止“代孕”,而对其他形式的试管婴儿虽作限制但并不禁止?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人类生殖工程研究所的副主任范立青说,代孕被禁止,主要是因为它牵扯到的法律、伦理、道德问题要比其他形式的试管婴儿复杂得多。一般情况下,供精者和供卵者都是匿名的,所以即使得到的是别人的精子或卵子,经过妻子十月怀胎,也会产生很强烈的骨肉之情,而且一般不会产生有关孩子归属的纠纷;但是如果是“代孕”生产出的婴儿,虽然遗传特质完全同夫妻二人一致,但由于“代孕母亲”经过十个月的孕育,对新生婴儿会产生感情,容易造成孩子归属问题纠纷。尽管国内目前没有出现这种情况,但美国早在九十年代中期就出现许多类似纠纷,所以尽管“代孕”技术的实施确实给某些特殊的家庭带来了天伦之乐,但其实也存在很多的隐患。

  长沙市宏业腾飞律师事务所谢长宇律师对此也从三个方面作了分析:首先从借腹母体与委托人的法律关系看:该行为明显违反公序良俗,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司法部曾两次下文,认为该行为与国家的法律、道德、伦理有悖,责令对因上述行为签订的民事合同不予公证。

  第二,从借腹母体与子女的法律关系看:对借腹母体来说,其子女为亲生子女,不管母体是否结婚,该子女均为非婚生子女。如果母体结婚,则子女与其母体的配偶为养父与养子女关系。该子女享有婚姻法上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享有继承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从子女与委托方的法律关系看:该子女与委托方女方为养母与养子女的关系,如果采用人工受精技术时使用委托方男方的精子,则子女与委托方男方为亲子女关系。如果采用胚胎移植技术,则该子女与委托方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

  在我国的立法体系中,上述法律关系属于婚姻家庭法律的调整范围,但2001年8月1日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已经明确规定,将给予采用代孕方法的医疗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由此可见,国家法律是不允许该行为发生的,即便发生,也不受法律的保护。 (责编:田从梅 作者: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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