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取了污染水源养鱼,结果却使鱼大面积死亡,责任到底该由谁来承担?近日,洪山区法院审理了我市首起引污水养鱼赔偿案。
洪山区左岭镇农民程先生于1995年承包了30亩鱼塘,抽取洪山东截流港水源用于养鱼。2001年4月27日和6月16日,程先生先后向鱼塘投放鱼苗90余万尾,均因水源污染而死亡。当年程以东截流港水质污染为由,要求该港附近的武汉市葛化集团有限公司和氨基酸厂赔偿
法院查明,葛化集团和氨基酸厂没有将污水排入程的鱼塘,且东截流港是政府批准作为该公司的排污区,程知情但仍引水养鱼,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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