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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新闻界通报了全省法院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判决生效的几起典型案件。
普贵来滥用职权案。普贵来曾系省贸易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捕前任省轻纺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99年底,普贵来向贸易厅党组提出由厅属的华侨友谊公司和私营企业云南鑫植农业工程有限公司合作进行食糖预期买卖。后经贸易厅党组讨论决定成立一个由国有企 业参股的股份制公司,即云南奥派特商贸有限公司,由普任法人代表。同年12月,普贵来未向省贸易厅主要领导汇报,也未经贸易厅党组研究决定,超越其分管领导的职权,擅自以省贸易厅党组的名义行文给厅属的省储运公司昆明分公司,要求其拆借资金240万元给奥派特商贸有限公司使用。该公司实际借得160万元,用于高风险的食糖预期买卖,并在炒作中全部亏损,已无法归还。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普贵来有期徒刑3年。另外,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和平乡国际农发基金项目原办公室主任胡学钦因犯挪用公款和滥用职权罪,被思茅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对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林业企业总公司原副总经理兼景谷大酒店原总经理李建升,因行贿、受贿,被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以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总和刑期1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省高院还对大理白族自治州民族歌舞团杨洪英非法集资案(本报曾作详细报道)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杨洪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晓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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