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泸溪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件较为特殊的离婚案件,该县村民谭红珍3年前因未达法定婚龄,由其姐代为登记与该县村民杨勇军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起诉离婚,法院判决解除同居关系。
1999年初,谭红珍与杨勇军经人介绍相识,确立了恋爱关系。当时的谭红珍只有16岁,未达法定婚龄,于是谭红珍利用其姐谭刚芝之名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同居生活后,因性格不合,谭、杨二人常为家庭琐事吵闹。
今年2月,谭红珍向泸溪县法院起诉,请求依法解除其与杨勇军的婚姻关系。法庭审理认为:原告谭红珍因未达法定婚龄,冒用其姐之名骗取了与杨勇军的结婚登记,其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之规定,应依法解除他们的“婚姻”关系。(作者:尹锋吴代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