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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管亚东通讯员雍铁)女工黄某是深圳市某表业有限公司的女工,她在上班期间怀孕,合法领取《准生证》后,向公司提出休产假,获得批准。休假结束后,公司却以没有生产任务为由将其辞退。黄某对公司的决定不服,告到宝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结果是,该公司被裁定赔偿黄各项损失5万余元;公司不服仲裁再诉至法院。记者昨天从法院获悉,该院已判决该女工胜诉。
庭审中,黄某说她是1996年5月27日进入该表业公司工作的,离职前任装裱部主管,她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01年2月19日,她在合法领取《准生证》后要求休产假并获得公司的批准。同年7月3日至10日,她在宝安区人民医院分娩,住院费用3906元,公司也未为其报销。当她产假期满后上班,公司却以没有生产任务为由将其辞退。无奈之下,她申诉到宝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久该委员会裁定公司支付给她产假期间工资7500元,哺乳期工资22500元,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639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029.50元,分娩期间医疗费用3906元等,共计5万多元。
但本案的原告公司提请法庭注意,黄在公司工作期间怀孕,在其休产假期间,公司停产。为安置员工,公司提出两个解决方案,一是终止劳动合同,公司给予补偿。二是安排员工至东莞的另一公司工作。但黄在休完产假后,既没有与公司终止合同,又不到东莞上班,也不到公司报到。公司只好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认为,仲裁裁定不顾事实,请求法院判决其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女工在工作期间受孕、生育,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孕产期权利,产假结束后,该公司以没有生产任务、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将黄辞退,显属违法。驳回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其支付给被告黄某哺乳期工资等各项经济补偿人民币共5013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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