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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信宜市一批戴着“国营”、“集体”帽子的工商户,却要交纳“个体工商管理费”。于是,他们想通过办私营公司,能免除这些不明不白的收费。然而,当正兴隆钢材购销部负责人陈正东、刘莲芳夫妇申请设立公司时,却被工商部门以种种理由,不予办理执照……
南方网讯日前,信宜市陈正东、刘莲芳夫妇向记者反映,尽管省工商局承诺:只要有 合法、完备的手续,工商部门7日内办好营业执照。可是,他们两人自去年申请成立“信宜市正兴隆钢材有限公司”以来,至今近一年了,还未能领到要办的私营公司执照。今年5月,他们只好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信宜市东镇工商所告上法庭。与此同时,他们向有关部门投诉,反映工商部门不给他们办私营公司营业执照涉嫌与乱收费有关。
以清理整顿为由拒绝办证
接到投诉后,记者即赶赴信宜市采访。在信宜市人民北路一间用油毡纸搭起的棚子里,记者见到当事人陈正东、刘莲芳夫妇。陈正东50出头,是信宜市二轻系统一名下岗职工,他在1994年10月与妻子创办了一间钢材购销部,生意越搞越红火。
在谈到工商部门不给他们办证的事,陈正东伤心地说,办公司是为了不想再交不清不楚的“个体工商管理费”,而且,他们的“购销部”由于业务不断扩展,雇工早已超过8个,按有关的法规,成立公司是理所当然的事。
于是,他们二人作为股东,向信宜市工商局递交申请设立“信宜市正兴隆钢材有限公司”。该局于2001年5月23日发出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当年7月31日,他们按有关规定将所需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递交给信宜市东镇工商所初审,但当时的工商所所长杨恒当场拒收。
杨恒在一份书面材料上称:他之所以拒收,是因为陈、刘二人未将登记材料送到登记员处受理,而直接送给所长要求初审,这是不合程序的;而且陈、刘二人的企业正在清理整顿,故不受理他们的申请。
对此,陈、刘二人辩解道:“当日我们是先到办证窗口,办理公司登记。但登记员指示我们去找所长杨恒签字,我们才到所长办公室。就算我们不懂办事程序,所长总可以把办证的过程跟我们说清楚,而不应把我们简单地拒之门外。”
至于“企业在清理整顿”,所以不予办证的说法,陈、刘二人说,这与申请成立公司是两件不同的事。而且他们从来没有收到过工商部门对他们购销部进行“清理整顿”的文字通知。
2001年12月8日,陈、刘二人到法院状告东镇工商所“不依法行政”。信宜市工商局谢局长许诺给他们发证,陈、刘二人于是撤诉。
公司未成立却要签雇工合同
撤诉后,他们的申办材料通过了东镇工商所的初审,于是他们再向信宜市工商局申请设立“信宜市正兴隆钢材有限公司”。2002年1月28日,该工商局的分管副局长田庄在核定结果栏内批示“同意发公司执照”。他们以为自己的“公司梦”很快会变为现实。
谁知,他们一等就是三个月,直至今年4月12日才收到信宜市工商局送来的补办登记材料的通知,要求他们补办与雇用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并要劳动局盖印。这份通知的落款日期是“2002年1月28日”,正是田副局长批示的当日。这确实让他们的心一下子凉了。
陈、刘二人找来有关法律书籍一条一条对照,到有关部门咨询,向律师请教,但始终找不到有关先与雇工签订劳动合同,再申办公司的法律条文,而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五章第27条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是登记和发证照后才要办理的事情。
随后,他们到信宜市劳动监察大队要求办雇工合同,谁知该大队告诉他们,从来没有公司未成立就雇工并签雇工合同的先例,更没听过要办了雇工合同才能办营业执照的说法。只有工商部门发文过来说明某公司要开办或者试办,他们才能办雇工合同或雇工意向书之类的手续。记者走访了该大队的邱大队长,得到了同样的答复。
办证到底应该依据哪个法?
陈、刘二人无奈,只好于今年5月再次将信宜市东镇工商所推上法庭。工商部门认为:不办证是有根据的,因为他们发现陈、刘二人送审的有关成立公司的材料中并没有与拟雇用者签订协议或雇工意向书,仅是一份聘任员工名单。依据《私营企业登记程序》第四条第(五)项规定,须有“与拟雇用者签订的协议或雇工意向书”才能予以登记。
对此,陈、刘回应:“一个未有正式批准成立的有限公司,没有资格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即使劳动部门同意签订没有合法主体资格的劳动合同,这份合同也是非法的。”根据《劳动法》,未批准设立有限公司,即未有合法用人单位,强制签订劳动合同,是属违法的无效合同。因此他们认为工商局以没有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登记是不合法的。
他们还认为,工商局引用《私营企业登记程序》是违反法律的适用规则的。因为根据《立法法》规定,“上法大于下法”、“后法大于前法”。他们称,工商局作为公司登记机关,应以《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作为公司登记的依据,而不应以《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私营企业登记程序》作为依据。
该案最终结果有待法院判决。记者还就此案走访了一批工商界、法律界人士,他们认为:作为服务型的政府窗口,工商部门在积极转变职能,大搞承诺制的时候,这种拒办证照的做法是说不过去的,其实他们替陈、刘二人搞一份用工意向书,也并非难事。
说法
工商户:办公司只想明明白白交税
在采访中,陈、刘二人还拿出厚厚的一叠单据向记者讲:多年来,我们一直被迫向工商部门交纳不清不楚的“个体工商管理费”。
据了解,在1994年前后,信宜市有一批像陈、刘二人那样的个体工商户,在办证过程中,工商部门要么将营业执照办为集体,要么就办为国营,就是不肯办成个体工商户,并称之为“扶持”。可是,这些所有制性质为“集体所有”或“国营所有”的工商户,却长期要交每月800—1000元的“个体工商管理费”。7年来,陈、刘二人的“购销部”
所交的“个体工商管理费”共计5.23万元。信宜市乡镇企业供销公司迎宾钢材部的负责人李杰伦也反映: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管理费”,近年来大幅提高,他的钢材部,这项收费在1998年、1999年时为每月100元,2000年每月200元,2001年和2002年为每月升至300元。
他们曾向工商部门提出过异议,但工商部门对他们说,如果不交就吊销他们的营业执照。陈、刘二人希望,通过办私营公司,能同时免除这些不明不白的收费。因为办了私营公司,只需名正言顺地向国税、地税部门交税,就不用再向工商部门交任何费用了。这也成了其他戴“集体”、“国营”帽子,实为个体的工商户业主的想法。
显然,这样一来,就意味着工商部门要损失一笔从他们那里收取的“个体工商管理费”,于是,人们看到工商部门在不给陈、刘二人办证的纠纷中,表现得格外“顽强”。
工商部门:“扶持”导致该收的费没收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陈、刘二人希望通过办公司来摆脱“个体工商管理费”,只是一厢情愿的做法,有先例说明,即使他们办起了公司,也不见得就不用交纳这种费用。
李杰伦告诉记者:1998年前,乡镇企业供销公司是国营性质、职工承包经营。这一年,他为迎宾钢材部向工商部门申办性质是国营的营业执照,东镇工商所不同意,要求他办“个体执照”。经疏通关系,1999年他办成了“全民所有制”的证照,但却要“对半收取个体工商管理费”,否则不予年审执照。
记者走访了信宜市工商局主管收费的成副局长,他承认有对头戴“集体”、“国营”帽子,实为个体的工商户收取全额或一半的“个体工商管理费”的行为。他解释说,这是两年以前,信宜市个别领导为了“扶持”当地个体工商户的发展,给他们办上了“国营”或“集体”
所有制的营业执照。但办了以后发现:不但难以给这些工商个体户什么政策上的优惠,反而许多该收的“个体工商管理费”难以收上来,所以不得以又再对那些事实上是个体工商户的企业收取这项费用,但这样一来,在这些个体工商户是否或多或少含有“国营”或“集体”的经济成分、应收多少数目的“个体工商管理费”等问题上就出现了混乱。
记者随后问道:“对这种混乱的营业执照属性问题和随之而来的收费混乱现象为什么不加以规范的整顿?”成副局长推说这个问题只有正局长才能回答,但正局长正在外地长期学习。作者:赵南坚高江虹李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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