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子荣 国睿 记者陈萍)昨日,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由于准新娘退婚,准新郎“索要”彩礼案。由于国家规定禁止结婚索要财物,法院作出了新娘返还订婚彩礼4000元的判决。
2002年1月18日,大连市金州区某村村民马某与女友李某在全村人面前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当天,马某将准备好的4000元彩礼钱交给了李某。不想,3天后,李某托人捎信儿表
2002年7月4日,金州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马某与李某所订立的婚约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马某赠与李某的4000元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这个条件就是双方登记结婚。而现在所附条件(结婚)并未成就,这种赠与行为尚未生效,李某理应返还彩礼,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禁止借婚姻索要财物,李某索要财物违反了法律规定,如果拒不返还,则构成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