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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青 云 通讯员 王育英 彭晓梅 实习生 谭迎春 窦爱君因不服拆迁办的《拆迁安置裁决书》,一住户竟伪造分房协议书。昨日,碑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
家住西安市大学东路62号的郭望生,拥有砖混楼房一、二层建筑面积共245.46平方米,1994年农转非后至今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违章三层建筑面积104.61平方米房评估面积 及其附着物拆迁共计评估价70445.62元。自该地区实施动迁工作以来,拆迁人西安市顺达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郭望生就拆迁安置事宜进行多次协商,但在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一直未能达成协议。经西安市顺达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拆迁办对拆迁人与郭望生双方进行了调查和调解。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于2002年5月20日作出了市拆裁字20029号《拆迁安置裁决书》,并于2002年6月17日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要求对郭望生大学东路62号房屋及附着物先行强制拆除。法院认为其理由正当,作出了2002碑行初字第66号先予执行行政裁定书。之后,因郭望生出示了1996年11月20日分房协议书,致使该裁定书未及时执行,然而事后经鉴定该协议系伪造。
法院认为,西安市顺达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经审查批准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是合法的拆迁人。郭望生自原所属生产队农转非后,至今未按规定申办房屋所有权证,西安市拆迁办依有关规定按无证房认定并无不妥,其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实施细则》所作的市拆裁字20029号《拆迁安置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故判决维持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作出的市拆裁字20029号《拆迁安置裁决书》之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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