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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不能随意撤诉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2年08月07日10:11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8月7日电(杨金志周宁媛)上海市一中院在审理史鹏程(化名)与于申的著作权纠纷案中,当作为“呈 堂铁证”的信封被发现之后,原告史鹏程曾向法院去函表达了撤诉意向,后又递交了撤诉申请书。但是法庭未予准许,而是接 着又开了一次庭,直到案件审结。

  撤诉请求被拒,依据何在?审判长蒋丽珍法官向记者解释道:“合议庭结合案情的变
化,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查审后认 为,原告可能是以虚假的事实提起诉讼。这一起诉行为已经在原、被告同处的环境中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如果准许其撤诉,案 件没有实体结论,很可能使被告受到这一起诉行为的不良影响。考虑到原告的这一行为可能会影响他人的合法权益,合议庭裁 定对撤诉申请不予准许,并最终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蒋丽珍法官表示,原告史鹏程作为高等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工作的教师,却无视民事诉讼活动的严肃性和对方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以虚构的事实随意启动司法程序,且在诉讼过程中多次做虚假陈述。种种举动既影响了正常诉讼活动的开展,又给 对方诉讼人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和诉讼成本支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而不应以个人恩怨,为达到 报复和泄愤的目的,虚构纠纷,随意或有预谋地启动民事诉讼。”这位有多年审判经验的女法官说。

  对恶意诉讼也有一定的惩戒机制。首先,案件审结后,本案中受了委屈的被告可以向法庭另行提起诉讼,作为原告状 告恶意诉讼者名誉侵权。其次,如果恶意诉讼者的行为触犯了刑律,检察机关还可以对其提起刑事诉讼。(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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