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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留院半年之后--记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2年08月02日14:42 新民晚报

  世界上的事物都有因果关系,有因才有果,因此也有了解铃系铃之说。但是,在法院审案时,会遇到“倒置”的尴尬,“因”还未理,却审起了“果”,这是因为民案遵循着一条不诉不理的原则。日前,杨浦区法院就审了一起“因”未诉“果”先审的民案。说是产妇李某将刚出生的女儿留在了医院里,半年后,医院将产妇告了……

  临产前———产床突然间坍塌

  今年的4月3日,本市一家医院向杨浦区法院送上了状纸,他们状告家住杨浦区的一名曾经在他们医院生产的产妇李某,要她领回留在医院的女儿,并且还要支付女婴留院期间的营养费、医药费、生活费等。

  起诉书写道:被告因分娩于2001年10月12日入住原告产科病房,10月13日凌晨被告在产房顺产一名女婴后母女返回病房。被告于10月26日出院,住院14天。但此时被告却弃婴于产科病房不予抱回抚养。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将自己的孩子带回抚养,但被告始终以医疗纠纷为由不予理睬,不将弃婴接出院。为此原告为其抚育至今……

  一个30岁的母亲为何要把刚生下的骨肉留在医院而不顾?从起诉书中,事情发生的情景写得极其简单,只是隐隐约约发现是“以医疗纠纷为由”。直到法院庭审,这才从产妇之口知道了“未经法庭查证”的原因。

  被告陈述,2001年10月13日的凌晨3时,临产前阵痛袭来,她疼痛难忍,发出阵阵叫唤,护士前来调整产床的姿态,不知怎么按错了产床的电钮,产床突然向下坍塌。她说,她受不了这突如其来的一震,“我瞬间窒息”。女儿降生了,伴随她的是出世后的第一次抢救。李说,“早晨5点,小儿科医生就向我父母发出了病危通知。后来经小儿科医生抢救,才转危为安。”

  在随后的一次次医患交涉中,李某与家人认为婴儿出现病危的状况是因产床坍塌而导致的,他们向院方提出了赔偿要求。然而始终没有达成一个书面的、可以为后来证明有法律效力的解决方案。2001年10月26日,产妇李某办理了出院手续回家。她说,当时院方退还给了她住院费2000元和女儿小儿科住院费预付款2000元。在收条上写着“因产科责任事故,今收到产科退还住院预付款2000元,婴儿预付款2000元,共4000元。”但是,李某以为医院有对女儿观察6个月的口头承诺,于是将襁褓中的女儿留在了医院。而后,关于婴儿的去留问题,医患双方多次发生争执,矛盾越来越大。

  “因”与“果”———如两股道上的车

  法官办案是跟着案由转。什么样的案子、什么样的诉讼请求,当庭就应举与本案相关的证据,调查这一节事实。现在医院诉的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法官只能听李某对“因”的陈述。因此案不是医疗侵权纠纷案,法庭上不调查另案相关的事实,接下来他办的还是“果”的案。于是,就婴儿该不该继续留在医院这个本案的焦点,双方争执仿佛是两股道中的车,走不到一起。一方说是“因”不是“果”,“果”就是“果”;而另一方则讲,“果”是“因”引起,“因”是“果”之源。

  原告提出,产妇李某与医院发生医疗纠纷,完全可依法通过诉讼解决,而不必以无辜的婴儿作为“筹码”向原告施压,这样做对己对社会对其他病人都会带来负面影响。他们说,将产下的女婴滞留在医院长达半年之久是不对的,医院有着繁重的医疗任务,并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被告之女于情不合,于法无据。

  被告对原告说她弃婴感到十分委屈,她在法庭上说她没有遗弃婴儿,而是由于她在分娩时原告的护士失职导致了产床的坍塌,更导致了婴儿出生后的病危现象。因为当时她在出院时,院方有个口头承诺,她才将婴儿留在了医院,她更不同意现在由她向医院支付抚育费等费用。

  那么,医院是否曾经向李某作过让婴儿留院半年观察的口头承诺?原告否认李某的说法。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李某无法举证证明对方作过这方面的承诺。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官主持了原被告双方的调解,毕竟是母亲,怎舍得心头之肉,李某愿意尽快将孩子领回,享受天伦之乐。然而对医院要求李某支付的各种费用,李某坚决不同意调解,法院决定择日判决。4月25日,李某将女儿从医院领回。

  公堂上———一波未平一波起

  今年6月27日,杨浦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由于原告告的是“果”,法庭不对其“因”的情况调查,所以法官在判决书上表明,被告于2001年10月12日入住上海某医院产科病房,10月13日生产一女婴。在此期间,医患之间发生纠纷,故被告10月26日出院时,未将女婴领回,为此原告来法院起诉云云。

  法院认为,作为合同纠纷,原告向被告及婴儿提供了医疗服务,被告应有义务支付相关的费用。一审判决被告败诉,她须向医院支付医药费、婴儿室费、治疗费、护理费、外购物品费、奶费、尿布费等共计5997.87元。还要负担大部分的受理费。

  一审判决作出,被告李某不服,于7月10日写了上诉状,要求上级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再审。她称,她是“由于被上诉人单方面的过错行为,造成上诉人身心痛苦,新生儿健康受损”,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原审法院的判决。

  几乎同时,李某和女儿分别向杨浦区法院提起医疗侵权纠纷诉讼。这两起追究“因”的诉讼状强调了其一,原告李某和女儿在待产分娩过程中,由于医院护理的误操作,致使李某承受痛苦,女儿病危;其二,原告还认为被告院方违背口头承诺——让女儿留院观察6个月,进行监护治疗;其三,由于被告工作失职,使她在“做月子时处在极端焦虑、惊恐不安之中”,心灵深处受到极大的伤害。

  李某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万元;代女儿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1万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若造成原告的智商低下,还应负继续赔偿责任。

  由于这两起追究“因”的诉讼将调查院方是否发生如李某所述的误操作情况,以致病床“坍塌”、李某是否“瞬间休克”和产生的后果、女儿的“病危”是否与上述有关等等,一切都需要在法庭上查证。

  法院也可能按新出台的证据规则,要求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即“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进行举证,“再现”当时的情景。届时两方在庭审中将会出现更为激烈的辩论。

  尾声

  在审理“因果倒置”的案件时,一个说“果”的不该,一个讲“因”的出错,两者常常无法围绕着案子的焦点进行辩论。法官虽然能对事件的因果有一个了解,但只能对已经查证了的事件的“果”进行判决,因此这类“因果倒置”的案件,判了“果”一方,“因”一方就会上诉,就会出现连锁反应,将“因”另案提起诉讼。于是,“因果”又重新会合到一个时段,分别审理。看来在现实中,不但有“公说公的理,婆说婆的理”,还有“公诉公的案,婆诉婆的案”,两者各取所需,泾渭分明。(本报记者 宋皓亮 本报通讯员 董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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