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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买“年票”汽车不予年审 广州一车主状告车管所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2年08月01日10:52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北京8月1日消息:据法制日报报道,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昨日公开审理该市一市民因不买年票被广州市公 安局车辆管理所不予年审而将车管所诉上被告席的行政诉讼案件。

  原告谭驰是位律师。他在行政诉状中称,今年6月,他携带广东省汽车安全检测报告、保险单、完税证和机动车驾驶 证前往广州市公安局车管所办理行驶证年审手续时,被工
作人员告知没有购买“广州市城市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年票”不予办 理年审手续,依据是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广州市城市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中“……对没有缴费的车辆, 责令车主到市政管理部门缴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的规定。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也就是说只要汽车的安全性能经校验合格,就依法可以行驶。而被告 却适用了广州市政府“不买年票不予年审”的地方规章,拒绝办理原告的汽车年审手续,直接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为此,他 请求判令被告车管所履行办理其小车的年审手续并承担诉讼费。

  在法庭上,广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答辩认为,原告的起诉对象应该是颁发这一规定的广州市政府的主管部门,车管 所只是协助市政府实施这一规定,并不应该成为被告。

  该案没有当庭宣判。(黄俊杰、游春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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