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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网讯 日前,河源市中级法院对有线电视线路电死农民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死者家属获得广播电视事业局、供电局等有关责任人的赔偿共93217元。
去年5月6日上午9时30分许,和平县合水镇农民黄某、谢某到该镇西坑村新田水田段处 拆除搭在低压照明电线杆上的有线电视线路。西坑村村民王某路过此地时,黄某便叫王某帮忙收线。就在谢某准备上杆拆线时,发现有线电视的保护铁线已与正在运行的200伏交流电火线相碰。谢某还来不及叫喊,王、黄两人已被电击倒在水田里,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明,和平县广播电视局于1999年冬与和平县合水镇西坑管理区办事处签订了“村村通广播电视”网络管理责任书,明确建好后的网络产权归广播电视局所有,网络无偿交付合水镇西坑管理区管理使用。
事故发生后,死者王某家属将和平县供电局、和平县广播电视事业局、合水镇西坑村委会告上和平县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王某被电击身亡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和平县法院认为,和平县广播电视局虽将该电视网络交付合水镇西坑村委会管理使用,但在架设该线路时监督不力,管理不当,技术指导失误,将一段有线电视线架设在正常运行的低压照明电线的木杆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对王某的触电死亡有一定的过错,应负50%的民事赔偿责任。西坑村委会对有线电视线路的使用负有管理的义务,在未得到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将有线电视的一段线路架设在低压照明线路的木杆上,对王某触电死亡亦有过错,应负15%的赔偿责任。和平县供电局对电力设施缺乏管理,放任有线电视线架设在照明电线杆上,存在管理上的过错,应负30%的赔偿责任。死者是属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忽视了安全保护意识,对自己的行为后果也有过错,应负5%的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死者王某的损失共计99177.6元,由和平县广播电视事业局负责赔偿49588.8元;由和平县供电局负责赔偿28752.28元;由西坑村委会负责赔偿14876.54元;其余由死者王某自负。
一审判决后,和平县供电局不服上诉,河源市中院终审维持原判。作者:何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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