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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渭南讯(记者柳阳)昨日,在西安某药厂上班的刘润雅女士,向记者哭诉了儿子在乘车回家途中,下车时被大客车当场轧死的遭遇。沉浸在丧子之痛中的刘女士,对华县交警大队关于孩子也应负次要责任的认定书表示不服。
据刘女士讲,自己的儿子今年5岁,7月2日,由其小姨刘维娟带着乘坐陕E16069客车回华县。在华县高塘镇刘堡村王庄路口下车时,小姨先将孩子放下车,自己回头取包,还没等 她下车,车就开始起步。这时,有人大喊“有娃,有娃”,但已经来不及了,孩子不幸被轧在客车右前轮下。刘女士讲,出事后,肇事司机吝有栓没有及时将孩子送往医院,而是推卸责任。后在车上乘客和周围群众的指责下,司机才勉强跟着孩子的小姨去了医院,后又乘机走开。
据两位现场目击的村民讲,司机当时停车并未在村口,而是在离村口约3米左右的路上,而且车距路边只有50厘米,路的左边就是壕沟。村民王某讲,当时,他看见这个小男孩被一个18岁左右的姑娘从车上放下来,紧接着车就重新启动。他眼看着孩子被轧在车下,急得大喊“有娃,有娃……”司机这才向后退了2米左右。
华县交警大队事故科对此次事故的认定书中称:“司机吝有栓由于观察不周,造成将李某(刘女士的儿子)撞到右前轮挤压受伤后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吝有栓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违反‘学龄前儿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须有成年人带领’之规定,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对此,刘女士认为:孩子作为乘客,不存在在街道或公路行走之说;另外孩子应由成年人带领,年满19岁的妹妹刘维娟就是成年人,但由于她取包还未下车,车辆就启动了,所以,孩子应该没有责任,肇事司机应负全部责任。
据华县交警大队事故科负责此案的田建昌讲,此案已移交渭南交警支队,事故责任只有等支队重新认定。而家属表示,他们将保留使用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权利。对此,记者采访了渭南市临渭区司法局律师事务所韩律师,据他说,人民法院虽然不能改变事故责任的认定,但可以不予采信,只要查清事实,可以重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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