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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吴秀云,通讯员孔献之、赵布) 海浪打伤游客,是否要海滨浴场予以赔偿?这曾是游客和读者心里的一个谜。近日,发生在深圳的首例“海浪伤人”索赔案有了终审结果:发生海浪伤人意外的深圳小梅沙度假村海滨浴场不需赔偿受伤游客。
海浪使坏打断人腿
2001年8月22日傍晚,安徽省驻深干部钟某等人到深圳小梅沙度假村海滨浴场游玩,购票后即下海游泳。当时海上风浪很大,钟游了一圈准备返回,就在他游到靠近岸边时,一股海浪突然冲来,将他打倒在沙滩上。他感到一阵剧痛,无法起身。经医院诊断,钟左腿胫骨及腓骨粉碎性骨折。钟在医院住院8个多月,进行了骨头移植手术,花了大量医疗费用,并耽误了正常工作。随即,钟以“小梅沙度假村是海滨浴场的专业性经营单位,负有保护好消费者(游客)安全的职责”为由,把经营单位深圳小梅沙度假村告上了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1万多元。
一审判泳场不需赔
同年11月中旬,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宗国内罕见的“海浪伤人”人身损害索赔案。
盐田法院审理认为,海浪是一种非人力所能控制的自然现象。案发那天深圳气象台没有发布台风预警信号,没有应当关闭海滨浴场的法定情形,因此被告在当天出售门票并无不当;而被告提供的场地、设施和服务亦属正常,且被告通过设立告示牌、广播播音的方式已尽到提醒、告知游客的义务。此外,海有风浪,是原告作为一个具有正常知识的人所应具备的自然常识。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钟某的诉讼请求。
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此案判决后,钟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在走访时,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审理关键在于:原告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完全能够预见到海浪的冲击,也能够根据具体环境的变化而随时闪避,免受伤害。原告在本案中自己有过错,应当自行承担由此发生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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