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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歌女谈恋爱同居算嫖娼?温州青年告赢公安局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2年07月18日14:40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北京7月18日消息:与歌女谈恋爱究竟算不算嫖娼?该不该受到公安局的收容教育?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鹿 城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行政诉讼案对此作出了回答。

  据法制日报报道,本案原告、25岁的未婚青年蔡某在诉状中称,自己2000年2月在市区航空母舰娱乐城娱乐时 ,认识了歌女、未婚女青年李某,遂对其产生好感,后来双方经常相处、情投意合,又进一步建立起恋爱关系,双方亲戚朋友 都知道他们是一对恋人。因男
方母亲反对,他们不得已在外租房同居,形成事实婚姻关系。蒲鞋市派出所民警明知他们之间的 真实关系,却在谈话笔录中断章取义,认定蔡某与李某系卖淫嫖娼关系,对他们作出治安拘留15日以及收容教育6个月的决 定。为此,蔡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公安局的这两个错误决定。

  女青年李某也以同样的事实与理由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庭审质证,法院认定蔡某与李某在2001年1月前已经认识,之后双方经常往来,其间,李某曾从家乡寄书信与 个人影集给蔡某,并在情人节时送羊毛衫与裤子给蔡某。鹿城公安分局未查清蔡某与李某是否有违法事实,仅根据谈话内容, 便认定蔡某嫖娼、李某卖淫,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据此,法院分别判决撤销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对蔡某 与李某作出的治安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和收容教育6个月的决定。(记者陈东升、通讯员包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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