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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曾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的张晓文诉市第二人民医院押金款案(本报2002年3月7日曾做详细报道),昨天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当庭作出终审判决,依法驳回张晓文的上诉,维持原判。
普通的打工仔张晓文于2001年1月在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烧伤科治疗,当时身无分文的他幸运地得到了一名香港女慈善家的捐助共计4·16万元。大约一个月后,张晓文病愈出院 ,当时他得知捐款还剩下被作为押金的8573元没有用完。为此,他多次找医院协商,想要回押金,均遭到医院的拒绝。
张晓文认为,医院收取他的医疗费押金,未用部分应及时返还。现在医院拒不返还,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张晓文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住院押金8573元,并赔偿交通费200元。
法院一审驳回张晓文的诉讼请求。张晓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昨天,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作出判决。香港的张女士出庭作证。法院经法庭调查、当庭质证、法庭辩论后认为,由于捐赠人张女士已当庭证明该款是捐给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用于治病,而非直接捐给张晓文,不能认定其对捐款享有所有权。张晓文要求医院返还该款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法驳回张晓文的上诉,维持原判。(唐洁 王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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