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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可不可以知假买假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2年07月17日09:14 信息时报

  近日,上海市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进行修订,征求市民意见,在该修改稿中明确提出,只要出现以下三种现象之一的购买行为,就可以认定为是打假行为:一是购买达到一定数量,又没有确实理由证明直接用于消费行为;二是出现重复购买行为;三是知情者购买行为。市民的这种打假行为可以用《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进行调整,但不能用《消法》调整。旨在打假的“知假买假”不属于消费者行为,因而原则上不予立法保护。

  这一说法引起了包括广州市民在内的全国范围的关注和讨论,不少市民认为,在当前假冒伪劣商品盛行、市场秩序还存在诸多问题的现实情况下,如果这种打假行为不受法律保护,首开先例,则会进一步助长不法经营者的造假行为。

  □观点碰撞

  不可以

  知假买假等于协助“销赃”

  某手机经销商:知假买假不应该算做消费者,权益也不该受保护。这就像明知是赃物还去买赃物一样,难道“销赃”者的权益能受保护吗?对于类似王海这样的知假买假用来索赔和打假的做法也让人反感,这实际上是一种赢利为目的的个人行为。而且中国的市场这么大,假货不是几个打假者可以打光的,个人打假者起的作用微乎其微,关键是公安、税务、工商、技监、海关等政府职能单位联合打假。提倡个人以知假买假从而索赔的这 种方式打假,是在推卸政府部门的责任。�

  不赞成牟利性知假买假 摩托罗拉个人通讯事业部华南区客户服务经理:从动机上讲,非牟利知假买假的打假者不应当看作消费者,但这类打假者通过买假后举报等方式维护更多人的利益,是值得赞赏的,权益应该受到保护。不过,我个人不赞成牟利性的知假买假打假,如有人利用商家打出的“假一赔十”的口号靠索赔牟利,是种个人赚钱手段罢了。)

  可以

  能揪出假货即是英雄

  某饭店员工王先生:打假者算消费者,权益也应受保护。现在的假货挺多,平时市民买了假货,即便可以索赔,但跑来跑去也够折腾人的。打假者是在维护老百姓的权益,不管他是不是通过知假买假来牟利,但他确实揪出了假货,并让卖假货的商家赔了钱,有点大快人心的味道。如果知假买假的打假者买了假货,商家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你不是消费者,我们不赔偿。”那么卖假的商家就更有恃无恐了。

  法规应向消费者倾斜

  某外企员工徐女士:消费者本身就处于一种弱势地位,所以法规的制定应该向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方向倾斜,像包括以打假为目的购买行为在内的知假买假行为不属于消费者行为,因而不受立法支持这种说法之所以能够引起市民普遍的争论,就说明它还是可能影响到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的。既然如此,政府部门就应该慎重考虑这个 问题。

  □部门看法

  广东省消委会

  不是消费者行为不受《消法》保护

  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的新闻主任江列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知假买假的打假者从行为上不是消费者,不受《消法》保护。

  如果商家做出“假一赔十”的承诺,这种承诺被认为是针对所有来商场买东西的人做出的,适用《民法通则》,具有法律效力。不管买方出于怎样的目的购买商品,商家都要履行承诺。 曾经有一些商家信誓旦旦的“假一赔十”,一旦真的被人在店里发现了假货,就拿出《消法》中的“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做挡箭牌,企图减少赔偿;或者对王海式的人物表示: 不属于消费者只予退货不予加倍赔偿。这都是行不通的。

  不属于消费者只代表不受《消法》保护,但并不是说不受法律保护。买方仍可受《民法通则》,《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保护。权益仍然是有所保证。“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在实际生活中是很难 操作的,所以不适合写进法规。

  广州市工商局

  算不算消费者行为要具体分析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投诉中心相关负责人:《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2条规定明确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但在判赔时,知假买假的打假者算不算消费者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为就个人而言,谈不上真正的打假,有打假的行政权利或司法权利的是工商部门或司法部门等,个人只是对制假售假进行举报,提供相关证据,所以不可一概而论知假买假的打假者的行为就不是消费者行为。

  在一部分案例中,有些地方的法院会对知假买假者的赔偿采取折衷的办法。如一个知假买假者买了6件假货,其中的1~2件按照《消法》规定加倍赔偿,其中的5件则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仅仅是按照原价退货。法院对此的解释是:按照购买产品的数量,购买一件属于消费者行为,一件以上的货物则不属于消费者行为。

  大学教授

  个人打假不应该提倡

  中山大学社会学系李教授:个人打假正负面影响都有。一方面,个人打假确实对销售假货的商家起到了威慑作用;作为买方,他的权益应受保护。但另一方面,打假者不算真正的消费者,他们中的一部分人打假有牟利性质,王海等人在打假过程中都曾遭遇到商家的联合抵制与对抗,商家们或者躲藏起来,或者针锋相对,就是冲着这一点。商家的对抗反而给社会带来负面的影响。所以我们不提倡个人打假。个人打假无论力度和广度都是很有限的,还由于以上原因,它不可能对建立良好社会秩序起到真正大的影响;社会秩序主要在于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个人打假将个人与商家的矛盾激化,却掩盖了社会秩序的真正矛盾。

  职业打假者

  上海做法增加打假难度

  著名打假公司广州笑面狼公司总经理刘殿林:一、是疑假买假而不是知假买假。外界总是将我们职业打假者购假打假的行为称作“知假买假”,但这是有误解的,是疑假买假而不是知假买假。我们怀疑商家出售假货而去购买,鉴定后得出是假货才是“知假”,如果鉴定后得出“不是假货”的结论,这些买来的商品我们也会自己使用。所以用“知假买假”的字眼将打假人拒之“消费者”门外是不恰当的。

  二、这会增加打假的难度。尽管打假公司的业务不仅仅是个人购假打假了,包括了受各个大的企业委托,帮助工商和公安部门查探和捣毁制假窝点,封杀假货市场等大的行动。但购假打假始终是一个重要的手段。打假公司是“游击队”,工商技监和公安部门是“正规军”。“游击队”协助“正规军”的方法就是为“正规军”提供线索和证据。打假公司有时会以个人消费者的身份向工商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售假商家。如果以打假为目的购买行为不属于消费者行为,因而不受立法支持,无疑会增加打假的难度,而最开心的当然是制假售假者了。

  三、上海市的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原义冲突。《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种加倍赔偿的原则旨在从利益上打击制假售假者,而上海的做法与这种原则冲突。

  四、上海市的做法与国内其他部分省市的做法不同。比如,浙江省的做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15条规定“经营者因提供假冒伪劣商品承担加倍赔偿责任的,不得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数量过多为由免责。”

  □律师说法

  知假买假者 不受《消法》保护

  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叶俭律师:我个人认为知假买假的打假者不应受法律的保护。法律和法规都有立法的基础和调整的范围。《消法》是用来调整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关系的,因为知假买假的打假者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所以不应该受到《消法》的保护。

  而知假买假者的打假者是否能够通过《民法通则》进行索赔也是有争议的。买方索赔的依据的事实是商家对买方有欺诈行为,而商家出售假货给知假买假者,算不算欺诈行为呢?可以不算。

  至于《商标法》和《产品质量法》,则是工商或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查处制假售假窝点的依据,或者是商标权人等维权的依据。

  知假买假是

  无效买卖合同

  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朱小斌律师:较多知假买假的打假者是以加倍索赔为目的的,不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所以不属于《消法》调整的范围。但不等于说,商家在出售了假货后可以不负法律责任,可以根据《民法通则》中的《合同法》来调整。

  买方和商家之间形成买卖关系,适用《合同法》调整。但一方卖假货,一方以索赔为目的知假买假,都违反了《合同法》中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之间是无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商家应该返还货款给买方,但除去货款外,不承担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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