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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网讯 一个28岁的少妇与前夫分手不足100天,便投入74岁台胞的怀抱,两人并买了房子准备登记结婚。当台胞一年后第二次回老家时,娘子却把他拒之门外。一气之下,台胞把娘子告上法庭。今年6月28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
7月离婚9月以身相许
去年7月3日,此案一审在兴宁市人民法院进行。法庭上,原、被告席上坐着的一老一少引人注目。坐在原告席上的刘忠,1924年5月12日出生于兴宁市宁中镇,后久居台湾,1998年下半年回大陆探亲,刘忠觉得自己一生漂泊,如今岁数已高,是落叶归根回老家安度晚年的时候了。周围的亲朋好友纷纷提议为日后有人照料起居饮食,应选一适合女士为妻。在他人的张罗下,前来“应征”的女士纷至沓来,但均未能得到刘忠的欢心。无巧不成书。坐在被告席上的张娇,如今是第二次踏入法庭,1998年7月3日她在兴宁法院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年仅28岁,身边带着一个5岁的儿子,生活过得比较拮据,希望能找到一位经济比较富有的作依靠。张娇的父母了解到有个熟人正在台湾探亲,于是打电话到台湾委托她介绍一个台湾人作女婿。恰巧,张娇父母所托的人与刘忠是熟人,便将张娇介绍给刘忠。
1998年9月,两人相见恨晚,立即确立“夫妻”关系。当时双方约定,买房后即办理结婚手续。毕竟一老一少,相差46岁,媒人有点心虚,向张娇建议婚姻大事要慎重考虑。张娇却说,自己穷怕了,他有钱,不嫌他老。几天后,女方便以身相许,与刘同吃同住,过起夫妻般的生活。
套房到手翻脸不认人
在张娇的要求下,刘忠在兴城相中一套房,并交付了定金1万元。返台后,刘忠托他人带回美金1.5万元给张娇,张娇将其兑换成人民币,付清了购房款,并将房主写为张娇一人所有,1998年12月7日搬进新房。1999年9月,刘忠满怀喜悦返回大陆老家探望“娇妻”。张娇不但污言秽语嫌他老,不给房门钥匙,拒绝他进房。不久,刘忠怀着满腹的苦水返台。
去年6月4日,77岁的刘忠一纸诉状把女朋友告到兴宁法院。
声称自己是受害者
原告诉称,与张娇确立关系准备结婚时,他曾两次托人把美金15000元及金戒指交给被告,作为购房款及准备结婚之用。回兴宁后,还亲手把美金3500元及金项链一条、金戒指5只,日产相机一部交给被告作为嫁装。以上款物几乎是其平生积蓄。令其气愤的是,张娇竟把房产证登记在她个人名下,并不愿意与其结婚,同时将其拒之门外,又不把所给的财物返还。在庭审中,原告要求张娇返还财产共人民币20万元。
被告张娇声称自己是个受害者,她本有意想和他结秦晋之好,可是后来发现刘在台湾根本就没有什么丰实家产,还是个“铁公鸡”,连最起码的见面礼都没有,而且他已是有妻室儿女的,十足是个骗子。为避免上更大的当,她便再也没有见他,更加没有拿他什么美金财物。刘忠坦言,自己在台湾有妻室,但因为妻子有病,同意其在大陆再娶一个,以便回来有人照顾。
判决退还万余美元
今年2月2日,兴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张娇返还10500美元给原告刘忠。法院认为:在结婚问题上双方都有过错,被告应酌情返还所得财产。被告不服,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6月28日,二审驳回张娇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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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计,自1997年以来,梅州市各基层法院审结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纠纷案166件,其中涉台107件。经法院方面调查,这类婚姻纠纷主要原因有:一、草率成婚,缺乏感情基础。
如廖某诉翁某离婚一案,双方于1998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第二天就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共住5天后,男方返回台湾。1999年1至3月,女方申请赴台与男方共同生活。因性格差异,夫妻间常发生矛盾,女方返回大陆当月便起诉离婚。二、夫妻两地分居,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婚后女方多数只能通过申请出境探亲暂住数月,更多的时候夫妻天各一方,在遇到特殊事故发生时,远水难救近火。如陈某诉冯某离婚一案,双方1997年7月成婚,同年9月女方去台探亲,1998年3月返梅后不慎流产,女方认为在身体不妥时得不到丈夫的关照,对婚姻失去信心,于1999年4月起诉离婚。三、年龄差异大,夫妻之间相处难。39岁的吴某于1996年经人介绍认识了80岁的江某(台湾人)。婚前吴某就向江某索取新台币138748元、美金1600元及金戒指1枚、项链1条。婚后又索取新台币200000元及照相机1部。后以江某不能满足女方去台探亲为由,于1998年8月向法院起诉离婚。作者:记者 项仙君 通讯员 李志金 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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