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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市民李美恽涂改动迁协议,欲将邻室变为己有,结果被闵行区法院处以拘留15天,罚款1000元。其以原告身份要求他人迁出住房的全部诉讼请求被一审驳回。
1999年6月9日,李美恽动迁到莘庄某花苑某号201室,次日办理进户手续。前年1月15日,楼上301室住进同样是动迁过来的杨某。李对杨住在她楼上心有不甘,便趁杨虽已入住,但还未办理产权登记之机,构思了把他赶出去的“高招”。
李先在自己持有的“201室”动迁协议上进行修改,改成“301室”,然后持该协议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居然“成功”地将“301室”权利人变为自己。去年6月6日,李以房屋产权证为据,把杨某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迁出301室,并要求赔偿损失费1万元。
法庭上,杨某强烈要求对李提供的动迁协议进行鉴定。经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得出了“手写字迹是在样本复写的基础上用蓝色圆珠笔重描、改写而成”的结论。之后,李又称,动迁协议中的改动系动迁单位经办人所为,提出要对协议文本进行笔迹鉴定,但鉴定结果又一次否定了李的提法。法院以李伪造重要证据的行为、妨碍法院审理秩序为由,对其作出拘留15天、罚款1000元的决定。第二天,李承认了作伪的事实。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计8900元由李负担。(杨克元蒋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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