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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邓雪 实习生邓余)白血病患者猝死,家属获医院赔偿13.2万元。近日,此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束。
据悉,1999年,渝中区的夏选富因患急性白血病,曾先后三次到我市某三甲医院住院治疗。2001年5月9日,夏选富经抢救无效死亡。
夏的爱人王世新认为,医院在对丈夫的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当即找医院理论。因调解无效,王世新以“人身伤害侵权”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死亡补偿费等共计42万余元。
2001年渝中区法院审理此案时,委托该院法医室作鉴定。经法医鉴定,医院在对夏选富治疗过程中,未能对病人进行有效的、全方位的治疗监控;尤其是该医院违反白血病的治疗常规,未告之患者要作定期巩固治疗(因为白血病人病情缓解后,必须进一步杀死白血病细胞,否则白血病细胞将成倍发展),致使其出院后3个月,因病复发再次入院,后经治疗无效死亡。
在一审判决该院赔偿22万余元后,医院坚持认为,夏选富死亡非医务人员过失所致,并于今年5月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法院二审后认为,一审时的鉴定可作为证据使用,白血病是不治之症,在这起医疗纠纷中,双方都应承担相应责任,由院方承担60%,患者家属承担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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