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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昨日,福清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海上违法炸鱼引起的故意伤害案,庭上,被告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赔偿损失380万元。
据福清检察院指控,2001年1月2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杨贞明(福清市沙埔镇牛峰村人)及其同案人驾驶三艘摩托艇,窜到江阴芝山海域,在被害人陈国太等人的海蛎区炸鱼。陈国太、翁嫩兴等人驾驶木船阻止,同案人向木船扔一包炸药未果,接着,被告人杨贞明点燃一 包炸药扔到陈国太木船中央外侧。爆炸后,陈国太左小腿被炸闭合骨折,翁嫩兴被炸飞的船板砸伤头部;经法医鉴定,陈国太的伤属轻伤,翁嫩兴的伤属轻微伤偏重。2001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杨贞明伙同杨贞华(另案处理)驾驶一艘摩托艇,窜到江阴莆头村海域,在被害人高应平弟等人的海蛎区炸鱼,高应平弟、高美等人在木船上出言阻止,被告人杨贞明点燃一包炸药扔到高应平弟等人驾驶的木船上,爆炸后,木船被炸坏,高应平弟被震落入海。
公诉方认为,被告人伙同他人先后两次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害人陈国太则要求民事赔偿14.8万元。
被告人杨贞明在庭上否认以上事实,其辩护人举证说明杨贞明没有作案时间和作案工具,并认为侦查机关搜集证据程序不合法。最后,被告人提起反诉,以被害人陈国太诬告陷害为由,要求赔偿各种损失共计380万元。
(江建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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