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6月14日消息:北京首例以偷录的录音磁带作为主要证据的民事案件,昨天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 庭审理。
李女士诉称,1999年5月12日,她与石先生合伙租赁了庞女士的饭馆,并交给庞女士1万元押金。因双方没有 任何书面手续,石先生在给庞女士打电话谈及押金时偷录了电话内容。2000年5月,石先生突然离开并至今下落不明,庞 女士便接管了饭馆。
李女士就以石先生交给她的偷录的电话录音带作为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庞女士返还押金1万元及其放在庞女士 处的冰箱。
在庭审答辩中,庞女士承认了收取李所交的押金1万元的事实,但认为李女士单方起诉要求返还押金的做法不符合法 定程序。
由于庞不同意调解,合议庭将择期进行宣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音像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私自录制的音像资料的证明 效力,则需法官依照法定程序,给予全面客观地审核并加以判断。据悉,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实施当天,李女士便向法院 提交该证据,要求对方返还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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