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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价值3千多元的5支毛纱,93岁的蒋老太太整整讨债50年!倔强的老人最近不得不把另一位81岁的耄耋老人告上了法庭,希望法律能了结半个世纪的纠纷。
昨天(5.29)上午,上海市黄浦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颇为罕见的案件。由于两位老人都行动不便,只能分别由家庭的下一辈来处理这笔债务。
说起是非恩怨,蒋老太太的儿子胡某拿着一张泛黄的毛边纸感叹:“这张借据比我的年纪还大!”记者看到,纸上用毛笔写着一列字“今借到5支毛纱384磅。周××。1951年9月1日”。5支毛纱384磅是什么概念?胡某说,大概合348.3648市斤,每市斤人民币10元,共计人民币3483元6角4分。
一笔数额实在不算多的借款为什么拖了50年?事情还得追溯到解放初。胡某告诉记者,当时,其父在一家棉袍店工作,家中家境宽裕。周某与父母是同乡,经常来家里玩。1951年的这天,周某来到胡家说妻子生急病,急需住院用钱,“我妈没有现钱给他,但看到他那么着急,无奈中把我外公开办的小织布作坊里的5支毛纱借给他以解燃眉之急”。那天,周亲笔写下了借条。
周当时在船运公司跑船,工资不高。“事隔一年后,我妈去催讨,但周说家中孩子小、负担大,说过两年经济条件好了、孩子长大了一定还钱。我妈看到他家里确实困难,也就同意晚几年再说。”
胡家有子女7人,1958年,家里的境遇发生了变化,生活开始陷入窘境。胡某说,他印象最深的是,父母那时经常带着他们几个小孩拿着旧衣服、旧鞋子去寄卖店换钱。“可周的工资在涨,我妈便想让他先还上一部分钱,然而每次去都没有结果”。
1958年5月23日至1984年8月20日的二十几年中,胡的父母持续不断地要债,他们想尽办法,甚至给周发去了8封挂号信。胡某说,“从小到大,饭桌边总是听妈妈翻来复去地唠叨‘周怎么能不还钱呢?’我们几个子女都能把这事给背下来”。
胡某称,起初父母并不想采用打官司的手段要钱。“可是在文革期间,周居然四处说我父亲是放高利贷的”,胡父“气不过来”。由于在1951年左右,周向胡家借过另一笔千元的钱,所以1986年双方在南市区法院打了场官司。南市区法院最后判决周某还钱,“判决后周仍然不还钱,还是法院强制执行才拿到手的。”
对于胡家的说法,周家完全否认。周某聘请的律师在法庭上完全否认曾经有过借毛纱的事,也否认曾经收到过催款挂号信,并且表示在官司发生之前,根本不认识蒋老太。
然而,胡某对打赢官司好像胸有成竹。在法庭上,他提供了一张关键的书证,是周在1984年的承诺书。“周在上面写道,毛纱还没有归还,如果能拿回借据,愿意随时还钱之类的话”,胡解释说“经过那么多年的交涉,当时周某愿意还钱了,可是我父母却一下子找不着借据。这事,只好哑巴吃黄莲,有苦说不出”。
借据去哪里了呢?直到1992年胡父去世,还是没有找到。可是这场马拉松式的讨债还是没完,去年春节胡家进行大扫除,家里人居然在一本旧书中发现了发黄的借据。
“我妈说,钱还是得要!可是找上门去,周不是推托就是赖帐,公用电话叫电话的人一听是姓蒋的电话,就说‘关照过了,姓蒋的我们不叫”。
“我跟妈说,这钱要不回来啦。人家不理我们啊。老太太说,那就打官司吧,这口气实在咽不下。”
去年12月,在蒋老太太的坚决要求下,儿子胡某将周告上了法院,要求归还欠款3483元6角4分。
据记者了解,在昨天的庭审结束后,法庭将会对涉案书证进行司法鉴定。鉴定一旦有了结果,整个官司便可以水落石出。这场从黑发到白发的讨债,也将划上句号。
原告说法:就为争一口气
胡某告诉记者,5支毛纱的事从小听到大。打这个官司,胡某说:“一点都没有经济上的价值”,费时费力费心血,单单车马费就花销不少。可是上法庭是老太太主动提出的,作儿女的只有尽心尽力。
“这么多年来,我妈不知催了多少次,费了多少口舌,可对方居然完全否认,我妈心里实在难平,公理何在?”
这位“坚持不懈”要债50年的蒋老太太据说目前有心脏病,但头脑清醒。她没有力气上法庭,“但拼老命也争这口气”。
被告说法:根本没这回事
昨天开庭时,周老伯的外孙女方某就坐在记者的旁边,认真地听着法庭的审理。年轻的她并不高兴。
方某说,当年外公因为经济困难借了胡某的高利贷,外公当时欠的钱早就还清了。80年代初,胡凭着外公当时没有要回来的抵押协议,要求外公归还债务,今天又拿出这张外公看都没看过的借据来讨债。“简直太不讲理了!”方某似乎越说越气。
“如果是却有其事,还钱是应该的,但是这根本就是子虚乌有。我和外公都咽不下这口气,我专门请了半天假,还为案子请了律师。钱不多,但是要讲道理,不能这么不明不白的受人冤枉。”
诉讼时效过为何能开庭
对于这样一个事隔50年之久的案件,法院为什么会受理呢?
带着这样的疑问,记者采访了上海市民事诉讼法研究会理事、华东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牟逍媛教授。牟教授表示,本案确实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限,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38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限。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本案中原告蒋老太称1984年被告周老伯曾表示要归还欠款,并提供了书面证据,如果这张书证是真实的,这就说明被告在超过诉讼时效以后,自愿表示要履行义务,因而本案不受时效限制,法院应该受理。
牟教授说,法律关系因为社会环境的发展以及双方当事人生活状况的变化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为了稳定社会关系,更好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法律上规定了诉讼时效,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权利人忽视了时效期限,往往弄得“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为此,她提醒广大市民千万要注意诉讼时效。
-提醒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列情况应特别注意,其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凡事赚一个“理”字
为了50年前的几千元债务打官司,这样做究竟值不值得?
律师王志杰认为,站在第三人的角度来看,是无法判断也不应判断值不值得,这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能单单从经济方面考虑。
站在整个社会的角度,应该看整个社会是倾向于公平原则,还是价值原则。如果仅仅从价值原则来看,这或许是对国家司法机关的资源的浪费;但如果从公平原则来看,有些标的小的案件反而有重要意义。
社会学家庞树奇则从另一个角度阐述了观点。他认为人与人之间应该按照诚信原则办事。
目前,这种债券债务纠纷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整个社会公民之间的背信弃义所导致的,在目前的中国,很多打这种官司的人主要是为了赚一个“理”字,更有的是一种伸张正义的行为,有利于社会价值体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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