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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却被四审四判 一农民申请国家赔偿860万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2年05月19日13:44 齐鲁晚报

  本报济南5月18日讯(记者金云伟 王东)被无辜羁押在看守所长达5年半之久的莘县农民郭新才(本报2001年12月4日《四审四判从死罪到无罪》报道)日前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以被司法机关无辜错捕、错判为由向莘县人民法院和莘县人民检察院索赔人身自由赔偿金等861万余元。

  今年48岁的郭新才原是莘县一在家务农的退伍军人,1996年6月12日,因涉嫌故意杀人
被司法机关刑事拘留,后被逮捕。1997年1月28日以“故意杀人罪”被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但随着郭新才一次次上诉,一次次被改判,先后从死刑改判死缓,又改为有期徒刑。直到去年11月1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宣告被羁押在看守所长达5年半的郭新才无罪。

  郭新才在申请书中称:“此案我纯属冤枉,由于司法机关的错捕,并经历一次次的错判,使我遭受了5年半的冤狱,经济上和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损失;由于错判,致使我背着“杀人犯”的罪名在鬼门关上提心吊胆地徘徊了5年多,由一名共产党员沦为阶下囚,极有前途的儿子也因此背上了沉重的包袱,至今自己的大女儿下落不明,87岁的老父亲整日陷于恐慌痛苦之中……” 为此,郭新才向莘县人民法院和莘县人民检察院索赔,要求赔偿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347660·90元、精神损失费430万元及其余各种损失费,共计8613560·90元。

  曾为郭新才无罪辩护成功的孟晓林律师指出,郭新才申请的国家赔偿并没有将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列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是本案的不足之处。

  日前,莘县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了郭的申请。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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