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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王玲 陈秀清)小孩掉进鱼塘淹死,鱼塘老板该负责任吗?房山法院日前驳回了孩子亲属要求鱼塘老板承担赔偿的诉讼请求。 杨东和妻子在北京房山的一家饭馆打工,杨父则在养鱼专业户孙老板处负责照看鱼池,顺便看管小孙子。杨家生活快乐且平静,可没想到一场悲剧悄悄降临了。2001年8月的一天早晨,夫妻俩照常出去干活,孩子自然由杨父带着。杨老汉干着活,小孙子则在他身边跑来跑去。待到他干完活找孙子时,发现孩子不见了。急坏了的老汉到处寻找,最后在鱼塘里发现了小孙子。后来小孩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杨家陷入悲痛之中,杨老汉更是悔恨不已。杨东觉得鱼塘老板未能在鱼塘边设置围护措施,致使其子落入被淹死,应承担责任,便将孙老板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杨老汉看护孩子期间,小孩独自玩耍时掉进鱼塘淹死,对此,杨老汉应承担未尽到监护义务的责任。关于鱼塘旁边是否应该设置围护设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因此,此案不属于特殊侵权,故鱼塘孙老板对小孩死亡并无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原被告之间并无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要求被告赔偿不妥,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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