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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要结婚续:律师认为其婚姻自主权应受保护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2年05月01日01:41 重庆经济报

  本报讯 记者匡丽娜,实习生潘雷 连日来,死刑犯钟帮财要与同居9年且有2个小孩的陈文碧结婚一事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其中,不少律师异口同声地提出,如果钟帮财未婚也可结婚。“服刑犯的婚姻自主权应受法律保护!”

  重庆市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邱业伟认为,根据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新的《婚姻登记条例》
,按钟、陈两人目前状况,只要钟与陈同居时均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就可认定为事实婚姻,但应补办结婚登记。如此,也就当然不适用有关服刑人员不能结婚的规定。

  邱律师还指出,如果钟帮财未婚也能结婚。第一,从司法实践上讲,1962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外就就医犯人能否结婚的复函》规定:这种犯人只要是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的,也和一般公民一样,是可以登记结婚的。虽然钟不属保外就医的犯人,但保外就医的也为在刑期犯人,甚至有再入狱的可能,既然这类犯人可结婚,那么其它情况在刑期犯人也可结婚。第二,《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婚姻的自主权。尽管钟正在服刑,但其依法享有的民事上的婚姻自主权仍应受到法律保护,其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与陈文碧结婚。至于服刑人员失去人身自由,不能享受夫妻权利、履行夫妻义务是他们之间的事,民事权利可以放弃,这不能作为阻止钟与陈结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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