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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讯 德清人褚志忠曾绝望过,妻子惨遭杀害、自己成了疑犯。所幸的是,他最后没成为死囚,杀妻“凶手”也被省高院核准死刑。而这一切,都得益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明察秋毫。
妻子在出租房内惨遭奸杀
1998年11月1日中午,褚志忠在德清县武康镇“红高粱”歌舞厅做服务员的妻子姚金芳,被人杀死在出租房 公安机关查明,姚死前曾与他人有过性行为,是被人用锐器割断颈部总动脉和总静脉,大出血休克死亡,死亡时间推断为10月29日夜10时30分至30日凌晨1时30分之间,遂认定这是一起强奸杀人案。
与姚同住一个单元楼的朱某夫妇称,两人30日凌晨1时30分回家时,在二楼处碰到一个满身酒气、个子较小、脸尖尖的、西式发、穿咖啡色衣服、年约30岁的人,从三楼慌慌张张跑下来。公案机关组织证人辨认时,在有8名被辨认人在场的情况下,这对夫妇一眼认出了碰到的就是褚志忠。
丈夫供认“捉奸杀妻”
有了这一有力证据,公安机关最终把破案目标锁定在褚志忠身上。
审讯后,褚志忠供认了自己“因捉奸而杀死妻子的‘犯罪事实’”。褚“供称”:10月29日夜10时许,褚偷了一辆自行车骑到出租房,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时,妻子骂他没用,褚则怀疑妻子外面有男人。两人发生争吵,褚即按住妻子的手,拿出“捉奸”用的刨铁乱凿妻子的颈部,直至死亡。
事后,褚在卫生间洗脸池用水龙头洗了血,还拿毛巾揩擦妻子身上的血迹,整理了衣裤,而后骑车逃走。擦血的毛巾丢在火车站边的垃圾桶中,凶器丢在大阐河里。公安机关还对褚的有罪供述作了录像固定。
法官成了“福尔摩斯”
1999年9月6日,检察机关对这起杀人案提起公诉。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由刑庭卢武康法官主审。
卢法官仔细审查了案卷材料后发现,褚志忠曾作过12次有罪供述,证据也“全面、确凿”,似乎已足以定罪。
然而,他在对全案证据材料综合分析,镇密思考后,还是感到存有不少疑点:褚志忠供认杀姚前曾与其发生性关系,而现场提取的精液、精斑经DNA鉴定,已排除系褚所留;褚供认杀人时自己手上有血,可没从褚当时穿的衣裤上验出血迹;死者胸罩中间部位齐整离断,褚的供认中却没有胸罩如何离断的细节;褚供认行凶时用刨刀“乱凿”,与死者颈部整齐切割不符;证人朱、王夫妇在二楼处看到的人的身材、衣着、年龄能看得那样仔细也令人生疑。
“杀妻者”被无罪释放
卢武康法官写出了详细的书面初审意见,向法院领导作了汇报,并在1999年10月13日公开审理此案。经过一天的庭审,控辩双方均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案子的疑点也没有得到合理排除。
庭审后,卢法官又到杀人现场实地察看,发现证人在当时的情况下,不可能对所碰到的人的身材特征、衣着、发式、年龄看得那样仔细,更不可能确定他们碰到的就是褚志忠,目击证人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合议庭评议此案后,由湖州中院院长马红宝亲自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一致认为指控褚志忠故意杀人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指控的罪名不成立。宣告褚志忠无罪。
真凶在两年后“意外”落网
事情直到两年后才真相大白。去年4月17日,德清县武康镇个体裁缝店女老板黄爱玉,被人杀死在店内床铺上。德清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经过侦查,把曾因抢劫、盗窃两次被判刑的犯罪嫌疑人沈光明抓获。
结果,沈光明在供认杀害黄爱玉,和多次拦路抢劫、强奸妇女、盗窃的罪行同时,竟意外地供认了他杀害姚金芳的罪行:1998年10月29日夜,沈事先准备了一把裁墙纸刀,在武康镇上游荡寻找盗窃目标。30日凌晨约两时许,他见一女子肩背挎包,衣着入时,认为可能是“三陪女”,一定有钱,即跟踪姚金芳至租住处。
姚进入三楼卧室熄灯半小时后,沈即顺落水管爬上三楼,翻气窗进入姚的卧室行窃,姚被惊醒并喊叫“抓小偷”,沈即扼住姚的颈部,拿出墙纸刀割姚的颈部,用被子蒙住姚的身体。见姚不会动后,奸尸,并拿走姚手提包内的现金20元,逃离现场。沈的供述与尸体检验、指纹鉴定、DNA鉴定及现场勘察均相符。
至此,姚金芳被杀案终于真相大白。去年年底,湖州市中院以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对沈光明执行死刑。
被错误羁押14个月的褚志忠,也获得了赔偿。(通讯员 黄献安李树茂 本报记者 朱海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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