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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江苏省首起住户状告物业管理公司强行拆违案:住户在新房装修时搭建违章建筑,物业管理公司人员强行将违章建筑及物品捣毁,造成住户经济受损。该住户日前一纸诉状将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住户搭建违章建筑有过,该物业公司的行为是否违法?
4月12日,鼓楼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物业管理公司败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财物损失费12042元。
案子得追溯到2001年2月16日———当天,南京市民张小阜女士与南京华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并于6月13日拿到钥匙,签订了物业管理合约。7月16日,张女士在装修过程中搭建了约8.5平方米的厨房,且进行了内外装潢,该房系违章建筑。9月27日晚,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保安人员将张家的北阳台厨房吊顶、屋顶、墙体等多处砸烂。第二天晚,苏宁物业管理公司的邱某又带人经窗户跳入,将厨房内的生活设施及物品全部砸毁。
事后张女士与物业管理交涉未果,遂于2001年10月11日到鼓楼法院起诉苏宁物业管理公司,要求判令该公司赔偿物品损失费23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庭审过程中原告又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一并赔偿自来水管损坏造成的其他损失4685元。被告苏宁物业公司则否认损害行为系其所为,坚持原告所损的厨房系违章建筑不应赔偿,原告要求精神赔偿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庭调解无效。
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权强拆违章建筑?这是本案双方激辩的焦点。对此,法院的判决是否定的。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北阳台搭建的厨房虽系违章建筑,应当拆除,但该权力应当由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被告作为物管部门,无权行使该权力。原告的合法财产理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擅自闯入原告民宅,毁坏财物属不法侵害行为。根据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财产评估认定总损失为12042元,本案的精神损失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沈峥嵘 李自庆 刘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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