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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罗爱萍)昨天上午,广州市中院对增城市某厂厂长刘益
健被挖眼一案中其中一名行凶者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鲍胜庚无
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赔偿刘益健父母及儿女等6·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6月3日,鲍胜庚自广东省博罗县某厂辞工
后来到增城市新塘镇,住在同案人鲍洪春(另案处理)的出租屋内。鲍洪春
因怀疑刘益健与其妻张会英(另案 处理)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而伺机报复。
同年6月7日晚上9时左右,三人密谋后,由张会英打电话将刘益健约至增
城市新塘镇一制衣厂附近路边,鲍洪春持刀砍中刘的头部,鲍胜庚与鲍洪春
一起殴打、威胁刘,并用鲍洪春携带的绳子捆绑刘益健的手脚,两人将刘抬
入草丛中,由鲍胜庚按住刘双脚,鲍洪春将刘益健的双眼眼球挖出,致其双
目失明。
作案后,三人均逃离现场。事发6天后鲍胜庚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
日被逮捕。据查,鲍胜庚今年26岁,是江西万载县人,初中文化程度。鲍
胜庚辩称,自己并未参与挖眼,只是作壁上观。其辩解并未获法庭采纳。
事发后,刘益建回到南雄市老家,因不堪忍受失去双眼带来的肉体和精
神上的痛苦,于2001年10月10日喝农药自杀,丢下一双未成年的儿
女和白发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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