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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在线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余皓) 以他人名字工作14年后,终因工资无法领取而“东窗事发”,并被辞退。昨天,44岁的周女士几经周折后,最终只拿到5300元的补偿。
据周称,1987年4月,武汉一家公司招工,她因故未报上名,沮丧之余,得知有一名叫王福琴的人自动放弃岗位,同年7月,她假冒“王福琴”进厂工作。
然而这个名字并没有给她带来好运。1992年12月,公司因转换机制、压缩编制,将其清退。第二年3月,她又以该假名回到公司工作,随后与公司签订上岗合同。
但是,从前年夏天起,该公司通过银行代发工资,因周本人姓名与工资存折上“王福琴”名字不一致,银行拒绝向其发放工资,她冒名顶替一事遂败露。同年8月,公司将其辞退。
2000年11月,周向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要求公司继续安排其工作或给予经济补偿。去年4月,该委裁决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7388.3元。
周不服,上诉至武昌区法院,一审法院认定:周冒用他人姓名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驳回了其诉讼。今年3月28日,经市中院调解,公司中止其劳动合同,给予5300元补偿。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张功武律师称,建立劳动关系不能违反“诚信”原则。若当初周坚持以真名上岗,她的养老、失业保险、经济补偿金等合法权益在其被辞退后均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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