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害人黄晓丹惨状  昔日如花容颜黄晓丹
4月4日,广州越秀区法院打着一场特殊的官司有着一串精彩的表演
本报广州专讯这是发生在广东某省直单位办公室的一起泼硫酸伤害案件。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提起公诉,受害人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140多万元。但关键时候,肇事者“疯”了。4月4日,广州越秀区法院,长达11小时的庭讯在被告人一句:“我的下巴呢?告诉我!我的下巴在哪里?”中掀开序幕——
一场并不高明的表演
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3月19日下午4时,在家休假的陈某用黑胶袋提着两瓶硫酸回到单位,乘同事黄晓丹复印材料之机,拿起一瓶硫酸就朝黄晓丹的头侧部淋去。黄晓丹容貌被毁,为四级伤残。
当日上午9时,泼硫酸者陈某,神容平静被押进法庭,她一沾被告席的凳子马上又站了起来,“我的下巴呢?告诉我!我的下巴在哪里?”她开始哭,连问了几声,坐下又站起。辩护人马上提出延期审理。法官问陈某问题,她表示愿意回答,但答非所问,并记忆缺失,时不时说看不到自己的下巴,请法官帮她找。法官宣布休庭5分钟……
继续开庭,陈某全身颤抖,称她背后有东西,频频转身看自己的后背。法官当庭出示休庭时她尝试吞咽却被发现的信笺,是一封她写给丈夫的信,文字流利,日期准确,“你说你什么都不记得,你上面写得倒很清楚!”法官的一句质问让她安静了一会。
下午举证阶段,当公诉人一再强调即使她不负刑事责任,去强制精神治疗的日子也不会好到哪去时,陈某逐渐“正常”,反应敏捷,听到对自己不利的证词马上摇头,有时甚至插嘴说“不是这样的应该是……”
两份完全不同的鉴定
去年8月底,广州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组对陈某作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被鉴定人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丧失实质性辨认能力,无责任能力”,这意味着陈某将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受害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由公安部指定的北京三名专家来穗对陈某作了第二次鉴定,结论:临床诊断抑郁症,具有限制性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采信了这一鉴定。
可这“居中”的鉴定,双方都不满意,同在庭上提出要重新鉴定。
公诉人提出,精神鉴定不存在一家否定他家之说,不能没完没了地做下去,他们经过严格审查,认为北京专家的鉴定比较客观。
而受害者的代理人则出示案发前陈某的精神主治医生的证词:陈某只是一般的焦虑,不可能在短期内发展成抑郁症或精神分裂。
一沓书信暴露被告内心
公诉人在举证时特别拿出了一组陈某从看守所写给丈夫的亲笔信,掀起庭审的高潮。信件文笔流畅,思路清晰,对丈夫、儿子和家人的眷恋一览无余。但信中看不到她对自己残忍行为的一丝悔恨,只是忙着张罗财产转移,想办法作假保释。
她第一步就是要与丈夫离婚,逃避民事赔偿。她写了一份离婚协议书,时间倒签到案发前,细细叮嘱丈夫一定要签,她出去以后再复婚,并且对家庭财产进行约定,除了她的工资卡,其他的股票、房屋一切归丈夫所有。并且交代丈夫不要给钱受害人一方。
第二步是要丈夫去找“有能耐”的人,想办法保她出去,甚至对她精神上出现问题应该怎么描述作了详细的“指导”,还一再强调丈夫要给一位叫何大姐的亲戚送“油”过冬,这话反复出现,并加了着重号。
第三步,设圈套让单位的领导、同事证明黄晓丹伤情不重,对如何设圈套写得一清二楚。
公诉人称,从这些信件看出陈某有分辨能力,有控制能力。
各方眼中的被告行为
公诉人直指陈某庭审时的表现是“表演”。公诉人说当问她话时,陈某虽然常常答非所问,但眼神是注意力高度集中的,回答问题也逐渐透露正常迹象。受害人与陈某所在的单位很多人参加旁听,几乎所有同事都认同,陈某的庭上表现是伪装的。
受害人不堪痛苦曾想自杀
4日,受害人黄晓丹静静地坐在庭上,只是偷偷抹着眼泪。在采访中,她从没有说一些过激的言辞。
她受伤后,她的儿子甚至害怕得不敢靠近她,不敢喊一声妈妈。她已经一连动了七次手术,承受着平常人无法承受的痛苦。她想过自杀,但一直陪伴她的丈夫、亲人又让她割舍不下。她认为陈某根本就是装疯,她不过是想逃避惩罚,因为陈某在案发后的供词写明她妒忌黄晓丹,恨她在领导面前说坏话,使她调动工作不成。
此案将择日判决。林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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