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许昌讯 昨日,接到终审判决书的王姑娘,脸上露出了笑容。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四方被上诉人停止对她的姓名权和户籍权的侵害。 2000年8月,禹州市张得乡的王姑娘因外出打工,到乡派出所办理身份证时,发现自己的户口已于1998年8月被迁走,自己莫名其妙地成了“黑户”。原来,同乡的潘姑娘顶替王姑娘的姓名和户口,考上了襄城师范。2001年3月,王姑娘将潘姑娘及其父亲,以及王集村委会和张得乡第四初级中学告上了法庭。2001年3月8日,本报曾对此事作了报道。
2001年6月,禹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姑娘不服,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潘姑娘、被上诉人潘父及被告王集村委会和张得乡四中共同侵犯了上诉人的姓名权、户籍权。
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以上四方被上诉人赔偿王姑娘精神损失费4000元,交通费、住宿费共1200元。
点一支歌送朋友,带给他(她)春天的信息和你的心意! 15秒快速订短信 精彩资讯尽在“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