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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郑州市的孟先生向记者讲述了他举报非法诊所后所经历的离奇遭遇。
据孟先生说,今年1月中旬,孟先生在燕庄一小诊所治疗感冒,医生给他肌肉注射后,他的腿莫名其妙地开始疼痛和麻木。到大医院一诊断,原来是注射时伤到了腿部的神经。于是孟先生就要求小诊所的医生王某承担其医疗费。不料几天后王某竟关门停业,溜之大吉。没想到时隔一月,王某的诊所竟再次开门营业。孟先生遂将此情况向金水区卫生局举报。
次日上午,金水区卫生局行政执法队4队方队长和几名工作人员对孟先生反映的诊所进行了检查。医生王某不能出示自己的任何合法证件,却再次找借口溜之大吉。执法人员遂以“无证行医”为由,对该诊所实施了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停业,接受罚款”,并当场对该诊所的药物进行了扣押。
但就在卫生执法机关对该诊所进行处罚的当天下午,该诊所竟又堂而皇之地营业了!
记者和孟先生就此再次向实施处罚的金水区卫生局执法队方队长进行举报。方队长非常无奈地对记者说,由于国家有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有60日的复议期,在此期间,他们执法机关不能对同一违法事实进行再次处罚。只能等复议期过了之后,才能申请法院对该诊所强制执行。孟先生闻听此言苦笑不得:“非法小诊所重新开业还是有法可依了?”
记者向金水区卫生局办公室了解情况。一位姓窦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行政复议法》中规定,对行政处罚的被处罚人,有权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后的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复议。而行政机关不能对同一事件进行二次处罚。所以,小诊所再开张,局里确实“很难管”。
一直坚持举报的受害人孟先生对金水区卫生局的解释不能接受,他说:“在这60天里,这个非法诊所要是再把病人治坏,或者说治死了,那卫生局应不应该负这个责任?卫生局究竟是‘无权执法’还是‘另有猫腻’?”
带着孟先生的疑问,记者咨询了郑州市卫生局医政科工作人员。据该工作人员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像这样非法行医的小诊所一次取缔不成功的,应该进行二次取缔。被处罚人可以在复议期内向市卫生局提起行政复议,但在行政复议期内,不影响处罚的执行。
3月12日,记者再次向金水区卫生局有关执法人员举报,但他们向记者解释的理由仍是“复议期内不能处理”。
到昨日记者发稿时,距离执法机关第一次查处已经两个多月了,但是这个已经被责令停业的非法诊所仍然在照常开门营业。(记者 韩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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