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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杯啤酒下肚,造成心前区疼痛。竟想不到的是,病人第二天凌晨在医院死亡。由于院方对患者用“错”药致使其死亡,而且未对患者死亡后的尸体依法尸检,死者之妻便把医院告到了法院,要求院方承担其丈夫医疗费、火化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137205元,请求判令院方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46万元。昨日下午,昆明中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2000年7月4日晚12时30分,赵东云(原告赵玲之夫)饮下一杯啤酒后,出现心前区疼 痛,便前往晋宁县人民医院就诊。
据原告说,患者入院时神志清醒,步态正常,对答有序,而医务人员未经常规诊断及记录病历,未测量血压、进行心电图检查,延误患者心脏疾病诊疗,仅根据患者喝一杯啤酒,在缺乏依据的情况下,凭主观臆断为“酒精中毒,心源性休克”,但医务人员则未对心源性休克积极寻找病因及进行针对性治疗,未组织会诊和请示上级医生指导治疗,未将病人送往急诊室抢救,反而作一般性治疗,同时,院方在病人无使用指征情况下错误使用庆大霉素,造成患者加重病情延误治疗而于7月5日凌晨1时50分死亡。另外,赵东云死亡后,院方未在48小时内向死者家属送达《医疗尸检建议书》,也未向家属提出尸检的口头协议,并一直不进行尸检。原告也始终未与院方签定不尸检的协议。
对于患者的死亡,经赵玲申请,昆明市医疗鉴定委员会于2000年8月24日受理,并于同年11月20日得出结论,属非医疗损害事件。对此,赵玲不服,向云南省医疗技术委员会提出申请,2001年4月23日作出结论,认定因未做尸检,无法作出客观判定。赵玲对此仍是不服。2002年3月1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接受委托进行鉴定,作出结论:“院方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不足,因其死亡后未尸检,无法明确猝死原因,故院方的不足与赵东云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不能确定。”
赵玲认为,院方对赵东云治疗失误,未进行心电图检查验,并贸然使用心功能障碍禁忌药纳络酮及过敏症患者禁忌药庆大霉素是造成赵死亡的原因,侵害了患者及原告全家的合法权益,在患者死亡后也未对尸体进行依法尸检,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因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晋宁县人民医院在庭审中辩称,死亡原因与医院方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属于自然死亡;尸检是经过家属签字同意的;3份鉴定结果不能证明患者死亡原因与医院有关;索赔没有事实依据。
由于此案双方争议较大,法院将根据事实择日判决。
柏立诚 吕世成(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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