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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8月10日中午,17岁少年华某与同学在小区健身点玩耍“休闲椅”时,因摆动幅度过大,不慎仰面倒地,当场昏迷。后经当地金杨警署送至东方医院救治,共花去医疗费3.5万元,伤残鉴定为双下肢截瘫,大小便失禁,属一级残疾。华某因此将健身点的管理者———金杨街道办事处与“休闲椅”的生产厂家———上海振良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华某的家人在埋怨自家孩子调皮的同时,也对摇椅的设置产生了不满。他们认为,摇 椅既没有限制高度的安全保险装置,又未摆放警告标志,健身点是金杨街道办事处为实施上海市全民健身计划而建立的,但健身点配备的专职管理人员却疏于管理,放任事故的发生。
在与金杨街道办事处和负责生产、安装“休闲椅”的上海振良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多方交涉无果后,2001年5月,华某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杨街道办事处和振良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人身损害赔偿。2001年底,浦东新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金杨街道办事处认为,小区健身点的健身器材安装都由浦东新区体育发展指导中心验收合格,并安排了专职人员对设施进行管理,办事处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而振良公司认为,他们提供的“休闲椅”符合国家标准,产品出厂及安装经过验收均合格,不存在危险隐患。而且国家安全通用标准并没有要求“休闲椅”必须设置限位铁链,故不必承担过错责任。
法院最后认定:华某在使用健身设施时违背了器材本身的使用常识,主要责任在其自身。金杨街道作为健身点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事发时既无作为使用说明的“功能说明牌”,管理员又未及时发现阻止华某的不当行为,办事处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休闲椅”的正常使用并未要求必须安装限位铁链,华某也未能证明振良公司生产的“休闲椅”存有瑕疵,故难以支持对振良公司的赔偿要求。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金杨街道办事处赔偿华某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等9万余元。晨报记者 程贤淑 通讯员 黄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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