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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通讯员李海波 姚琳)某煤炭公司工人马某非常幸运地在一次购买福利彩票中抓奖中了特等奖50万元,但是海淀区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却只给付马某21万元奖金。想不明白的马某将北京市海淀区福利彩票中心告上了法庭,3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彩票纠纷案件。
马某诉称,2000年9月16日,其购买了北京市海淀区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的福利彩票,经 过抓奖其幸运地抓中了特等奖。在公开的兑奖办法中明确写明特等奖奖金为50万元,其应当获得50万元人民币的奖金,扣除税款后应得40万元奖金。但是福利彩票中心只给付了他21万元,扣除税金后实际只拿到奖金16.8万元。彩票中心的这种计算方法和规则,当时在抓奖现场并没有人向其说明或者作出解释。马某要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给付其剩余的扣税后福利彩票奖金23.2万元。
被告——北京市海淀区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则认为,依据民政部《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奖金实际发放的金额与当次彩票销售额有密切的联系。暂行办法规定,每销售1000万元产生两个特等奖,每人50万元,在马某购买彩票销售活动中,共销售了彩票205万元,故依当时的设奖方案共产生出特等奖0.42个、一等奖2.1个、二等奖19个、三等奖42个、四等奖206个、五等奖9181个、六等奖71494个,共计奖金102.5万元,该奖项的产生系3至6等奖为固定奖金额,3等奖5000元,并从三等奖中产生一等奖,奖金50000元,由一等奖中产生特等奖,并兼中兼得。根据暂行办法规定计算,特等奖的奖金为21万元,所以马某应得的奖金实际为21万元,扣除税金后就为16.8万元。而且,当时抓奖现场始终有第二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在场公证,作为发行部门是严格按照有关彩票发行办法的规定来实施的,计算以及兑奖规则也是有依据的,彩票中心已经将奖金全部兑付给中奖彩民,故彩票中心不存在继续给付剩余奖金的问题。
到底彩票兑奖规则谁说了算?由于原被告双方对兑奖规则存在很大争议,法庭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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