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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对李桂生一家的遭遇深表同情,但随即想到,这群自发追凶的湖南
农民,他们即将采取的行动是否合法?为了给追凶者一些实在的援助,帮他
们避免追凶行动中可能发生的过激甚至违法行为,记者迅速就相关问题向广
东司法干部管理学院法学教授陈曾侠进行咨询。
记者:陈教授,就此案来说,李桂生兄弟俩在获知了犯罪嫌疑人的行踪
后,自发来广 东追凶,这样的行为合不合法?
陈曾侠:“群众追凶”要分清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就此案来讲,李家兄
弟追寻的是犯罪嫌疑人,并不是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被告。根据《刑法
》有关规定,群众不能私自抓捕犯罪嫌疑人,不能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任何限
制人身自由的行为。
记者:如果李桂生兄弟并不抓人,只是找寻犯罪嫌疑人,寻到具体行踪
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请公安机关缉捕呢?
陈曾侠:如果仅是找寻,不抓人,这种行为是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中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
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
或者举报。”据此,公安机关欢迎并且提倡广大群众提供犯罪嫌疑人的一切
线索。
记者:李家兄弟有这样的顾忌,他们同这个犯罪嫌疑人是同村村民,互
相熟识,如果在找寻过程中突然面对面撞在了一起,当时来不及通知公安机
关,如果不立刻上去把此人揪住,说不准他就此逃掉抓不回来了。在这种情
况下,按照法律有没有什么紧急应变措施?
陈曾侠:没有,在任何情况下普通群众都无权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只
能通过公安机关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在上述情况下李氏兄弟可以立即
拨打110向警方报告。
记者:什么情况下群众可以立即将犯罪嫌疑人拿下扭送公安机关呢?
陈曾侠:只有四种人。一是现行犯罪分子,即不法分子正在实施犯罪活
动时,被群众当场发现,此时可以立即将其扭送公安机关处理;二是已被判
刑而从监管单位逃跑的犯罪分子;三是检察机关已对其提起公诉之后逃跑的
通缉犯;四是公安机关正在围捕的犯罪嫌疑人。除了上述四种人,群众都不
可以限制其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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