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报讯【记者张家民通讯员王金利】日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以纵火罪判处为泄私愤泼汽油纵火的李某有期徒刑4年。
被告人李某今年41岁,本市西青区杨柳青镇人。1989年,李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992年,因阻碍执行公务被劳动教养2年。2001年10月3日晚11时许,李某为泄私愤,窜至西青区杨柳青镇14街韩某家大门口,将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泼在韩某家的木门上,并用打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历史上曾被判刑和劳教,但其不思悔改,为泄私愤,又进行纵火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纵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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