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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的春节刚过,河南省新郑市宋红梅的家,节日的喜庆气氛就已荡然无存。宋红梅刚刚八个月的儿子王小明不吃不喝,浑身发热,接连不断地咳嗽了3天,吃了几天的感冒药都不见好转。这一天,宋红梅的婆婆刘爱花吃过晚饭,抱起孙子来到新郑市某医院儿科就诊,医生在给小明做了检查后,确诊为支气管炎,并开了口服抗炎药,每日一次。回家后,小明的父母遵医嘱按时给小明喂药,3天后,小明病情有所好转。再去医院复查时,医生坚持给小明注射静脉点滴治疗,以期在较短的时间内根治小明的病。2月22日晚上七点多钟,小明突 然哭闹起来,宋红梅与家人急忙抱起儿子来医院看中医,医生诊断后开了药方,小明的父母在一家指定的中药房照药方取了药,回家熬了汤药给小明喝,孩子暂时安静下来并睡了一会儿。谁知,晚上十二点多,孩子又哭闹起来,宋红梅和丈夫再次带孩子来到医院。值班护士给小明检查了身体,此时的小明已神志不清,面色苍白,每分钟呼吸达到了50次,双肺呼吸音粗,肠鸣腹胀,两手冰凉,护士根据病情确诊为腹泻、脱水,并做了补液、纠酸处理。过了大约四十分钟,小明呈现烦躁不安状,呼吸也加快,护士急忙给小明吸氧,并紧急叫来值班医师,请来儿科主任一块会诊。4点20分,小明病情加剧,没有多大的工夫,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死在医院里。
宋红梅一家人顿时沉浸在极度的悲痛之中,她和丈夫两天没有进食,全家人失去了往常的欢乐。
为了判明儿子的死因,宋红梅来到郑州河南医科大学法医学教研室,要求对儿子的死因做出鉴定,经尸体解剖,病理诊断为:1、间质性肺炎;2、轻度脑膜炎。
为保险起见,2000年8月,宋红梅和丈夫又来到郑州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经鉴定,郑州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下发了郑鉴6号关于王小明医疗事故纠纷的鉴定意见,认为:(一)根据患儿病史、病状及体征,结合尸检结论,诊断肺炎、脱水是正确的;(二)患儿就诊以来,按肺炎先后给予抗菌、抗病毒及中草药综合治疗,发现脱水、酸中毒后给予补液、纠酸等相应的处理,符合治疗原则;(三)患儿死因是“间质性肺炎”,此种病病情变化快,自发病一周内随时有生命危险,患儿系“间质性肺炎引起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四)诊断缺陷:1、对“间质性肺炎”缺乏足够的认识。2、必要的辅助检查如实验室检查、X线检查未做。3、纠正脱水治疗中有不妥之处。(五)鉴定结论:患儿医疗纠纷不构成医疗事故。宋红梅接到这个鉴定书后,尤如迎面泼了一头冷水,她对郑州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不服,重新踏上了维权路。
2001年6月5日,宋红梅来到河南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河南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下发了豫医鉴字(2001)27号文件,结论:依据现有资料无法判定新郑市某医院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宋红梅接到鉴定书后,心情难以平静,几次找医院讨公道,要求医院赔偿其精神损失费等各种费用四万多元,双方为此发生了纠纷,互不相让。
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宋红梅一纸诉状把新郑市某医院推上了被告席。欲知结果如何,请看下期《陪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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