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一笔债务谁是真正的借款人?已离婚5年的李某、朱某各自说法不一,相互推诿。日前,静安法院一审判决,该对离异的夫妇共同承担2.5万元的债务,另需支付利息1000元。
1998年,离婚一年的李某、朱某仍同居在一起,经营着服装生意,并向董某借款1万元。翌年,李某和朱某再次向董借了1.5万元。同年10月8日,朱某以李某的名义,写了借条,
李某辩称,前妻朱某向董某借款1万元,并支付1000元利息,自己是知晓的。但借条上其他借款数额,与己无关。朱某则辩称,借款2.5万元确系交给前夫李某,李是真正的借款人。
法院认为,借条虽非李某本人书写,但借条上盖有印章,说明李某对借条上的内容已认可。而在朱某与李某非法同居期间,由朱出面收取董某借款,并书写借条,故该借款应确认为李某和朱某的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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